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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改革开放后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人民生活水平日渐提高。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日俱增。挪用公款罪所保护的是复杂法益,包括保护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衡量侵害公款财产性法益的大小,离不开对数额的认定,犯罪数额也就成为认定该罪的关键。该罪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恰恰体现在对入罪数额的独特规定,即将挪用公款罪按用途不同细分为三种行为类型,由于用途不同其危害不同,故对不同用途行为配以不同的入罪数额,这在整部刑法中也是绝无仅有的,这导致入罪数额难以衡定,尽管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也做过多次讨论,仍存在着很大争议。关于数额问题,我国还颁布了若干司法解释,对入罪数额具体化,对公款利息对定罪量刑的影响、有价证卷和金融凭证用于质押行为的公款数额等问题作了规定,缓解了部分争议。但是,对于挪用公款用于多种用途且数额均未达到每种用途的入罪起点,并未有详尽的司法解释。学术界对此也存在很大的分歧,实务界亦未形成统一明确的计算方式,导致本罪的判决书都没有具体认定挪用的数额,而是用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数额巨大进行笼统化说明。这让司法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随意性大,相同性质的案件判决千差万别。最根本的问题在于数额认定是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的最基本依据,数额计算的不统一导致相同情形得不到相同处理,有违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可见对挪用公款罪数额进行研究颇为重要,针对挪用公款罪设计一套具有科学性的数额计算方法迫在眉睫。本文对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计算问题进行了全面探讨,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述:一是挪用公款罪数额在定罪中的作用的历史沿革;二是剖析挪用公款罪的定罪对公款用途及其数额的依赖;三是梳理和评析学界公款数额的诸多计算方法,指出其缺陷,提出解决方案;四是设计一套新的计算公式,以解决最重要最核心的问题,即挪用公款罪用于多种用途,且每种用途的挪用数额均未达到入罪标准的情形,如何定罪量刑。其计算方法是,将每种用途达到入罪标准的数额的社会危害性设定为1,每种用途的实际数额在此基础上折算其社会危害性的数值,然后将实际发生的几种用途各自数额折算后的数值相加,得出的数值就标明了这几种用途的社会危害性总和,当该数值大于等于1时,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该计算方法弥补了当前学界所提出的各种方案的缺陷,便于司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