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

来源 :南京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ong_7752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实体正义越来越相对化、纠纷越来越复杂化的现代社会,程序正义观念受到人们前所未有的重视。随着政府权力不断急剧地扩张,只有依靠程序公正,权力才可能变得让人能够容忍。无救济,则无权利。如果没有司法审查这一有效的救济手段存在,有关程序权利的规定,不过是权利的“假象”。我国行政程序的相关立法极其薄弱,虽然近年来这一状况有了很大改观,但现有规定仍显零碎杂乱。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至今仍未出台,行政程序违法司法审查的标准缺乏明确的指引。司法实践中,各地裁判尺度也并不一致,人们因而无法形成有效的预期。   在借鉴国内外实践经验和最新学术成果的基础上,本文从法院的视角,对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进行了系统地研究。首先,对“行政程序违法”的含义进行了科学地界定,并以“四要素”为内容,对行政程序违法的表现形态进行了类型化分析。随后,系统总结了我国行政程序违法司法审查的现状,并对造成该现状的原因进行了解读。在此基础上,本文拟对我国行政程序违法的审查标准进行重构,建议尽快建立以违反“法定程序”的司法审查为主,以违反“非法定程序”的司法审查为辅的双重审查标准。法官在认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时,要结合程序的性质和违法的程度。法官在认定是否违反“非法定程序”时,应以正当程序原则为基础,并结合行政程序法中体现正当程序要求的相关原则进行考量。最后,对完善我国行政程序违法的裁判方式进行了初步探讨。本文建议适当限制程序违法被确认无效或撤销之后的重作行为,并建立“确认无效判决”的相关配套规定。  
其他文献
人格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和核心部分。目前我国人格教育发展存在着唯理性的倾向,对学生一味理性的说教与灌输,而缺乏诗心的培养、诗性的启发,致使人格教育的实效性较差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德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德育的改革仍然是当前学校教育改革的重中之重。尤其是当前德育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和知性德育模式的缺陷迫使我们必须对德育
在中国共产党波澜壮阔的历史画卷中,大别山武装斗争是极其辉煌壮观的一页。这里红旗不倒,斗争不断,高潮迭起,英才辈出,成为中国革命史上的一座名山。战争年代,何耀榜一直战斗在大别山,经历了大别山革命斗争的各个历史时期,是大别山革命斗争的一个缩影。尤其是在三年游击战争和中原突围后革命处于低潮时,他高举红旗,顽强斗争,先后两次受到党中央和毛主席的高度评价,被称为大别山的群众领袖和传奇英雄,    红军有了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