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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体正义越来越相对化、纠纷越来越复杂化的现代社会,程序正义观念受到人们前所未有的重视。随着政府权力不断急剧地扩张,只有依靠程序公正,权力才可能变得让人能够容忍。无救济,则无权利。如果没有司法审查这一有效的救济手段存在,有关程序权利的规定,不过是权利的“假象”。我国行政程序的相关立法极其薄弱,虽然近年来这一状况有了很大改观,但现有规定仍显零碎杂乱。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至今仍未出台,行政程序违法司法审查的标准缺乏明确的指引。司法实践中,各地裁判尺度也并不一致,人们因而无法形成有效的预期。
在借鉴国内外实践经验和最新学术成果的基础上,本文从法院的视角,对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进行了系统地研究。首先,对“行政程序违法”的含义进行了科学地界定,并以“四要素”为内容,对行政程序违法的表现形态进行了类型化分析。随后,系统总结了我国行政程序违法司法审查的现状,并对造成该现状的原因进行了解读。在此基础上,本文拟对我国行政程序违法的审查标准进行重构,建议尽快建立以违反“法定程序”的司法审查为主,以违反“非法定程序”的司法审查为辅的双重审查标准。法官在认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时,要结合程序的性质和违法的程度。法官在认定是否违反“非法定程序”时,应以正当程序原则为基础,并结合行政程序法中体现正当程序要求的相关原则进行考量。最后,对完善我国行政程序违法的裁判方式进行了初步探讨。本文建议适当限制程序违法被确认无效或撤销之后的重作行为,并建立“确认无效判决”的相关配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