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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来,尤其随着WTO主导下的贸易自由化进一步推进,国际贸易领域形成一种新的贸易保护主义趋势。非关税壁垒逐渐取代关税壁垒,成为各国重要的贸易保护手段。由于多边贸易体制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多数新兴的贸易壁垒尚无法被纳入其中加以规范。为了保障本国在国际条约下的合法贸易利益,维护本国产业利益,改善国际贸易和投资环境,美国和欧共体分别以“301条款”及“新商业政策工具”为标志,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建立了贸易壁垒调查制度。上述两国的贸易壁垒调查制度在运行多年之后,其立法和实践都已趋于完善,在各自的适用领域也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其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丰富经验都值得借鉴。近年来,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产业在国际贸易领域同样面临着各国贸易壁垒的严峻考验。为此,我国政府采取措施,积极应对,于2004年出台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标志着我国成为继美国、欧共体之后第三个建立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国家。但同时,我国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立法较之“301条款”和《贸易壁垒调查规则》尚不够完善,实践经验也显缺乏。仍有待进一步研究完善。遵循这一思路,本文对美国和欧共体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立法和实践经验进行了总结,同时论述了我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的实体及程序立法和我国“贸易壁垒调查第一案”,中日紫菜案。从中外制度比较中,为我国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先简述美国和欧共体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产生及发展。第二、三部分具体阐述美国和欧共体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实体及程序性规定,对两者进行比较,揭示其各自特点及与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共存问题,总结其各自的经验及不足。第四部分重点考察美国和欧共体贸易壁垒调查制度在当今世界最为重要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运行情况并总结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最后一部分是对我国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论述。通过对其实体、程序的阐述及与美欧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比较,结合对中日紫菜案的分析,找出我国在立法上的不足,尝试给我国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