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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目前,我国土地要素市场体系已初步形成。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除了所有权不一样之外,其经济属性与使用功能方面并无显著不同。因此,深化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改革,明晰集体建设用地产权,完善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促进集体建设用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是我国土地制度进一步改革的方向。在我国特殊的土地制度下,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是不明晰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从这一角度来说,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主体为村民委员会或执行村民委员会职责的村民小组。我们知道,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而不是经济组织,并且村民委员会也无法公正公平地代表村委会所在村的所有村民的利益,所以其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基于地缘关系的一种共有产权暂时性安排。在共有产权的条件下,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无法细分,也无法明确到某个确定的经济主体,必然“弱化”产权的排他性进而导致产权侵蚀。由于集体建设用地产权的不明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收益该如何分配就成了最大的问题。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地方政府和国家都可以作为其收益分配的主体。其中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参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过程,从法理上应当获得流转所得收益,他们作为收益的分配主体是毋庸置疑的。地方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进行了投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受益于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外部性,因此要通过将地方政府作为收益的分配主体,消除外部性,以提高社会经济运行效率。而国家在对土地流转征税的过程中,已经实质上参加了流转所得收益的分配。在确定哪些人有权利参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收益分配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怎样确定收益分配的比例。为此,本论文基于博弈论的研究方法,构造了一个包括村集体、土地需求者、地方政府的博弈论模型,大致确定了各个利益方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份额的取值区间,并分析了对其取值可能产生影响的一些关键变量,最后对该模型进一步延伸,用来解释某些地区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灰色流转”产生的原因。在下一章,运用两个典型地区的案例对模型的结论进行了进一步验证,并得出下列结论:第一,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增值收益分配与当地经济发达程度和土地市场化程度是息息相关的。第二,各个利益方博弈能力的不同,决定了收益分配份额的差异。第三,在集体建设用地实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并要进行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政策形式下,我们要鼓励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勇于探索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平台,在不断试错中找到新的符合中国国情和时代潮流的土地制度改革方向。每一项经济政策都是与整个宏观经济息息相关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策的改革也不例外。实际上,当某项改革措施的出台,就意味着当前制度环境发生了变化,对人们进行约束的规则也发生了变化,这时理性经济人会根据改变后的规则调整自身的行为从而再次获得最大的利益。由于参与经济活动的经济人的行为发生变化或行为预期发生变化,这将直接影响该产业的未来发展状况,而该产业的发展状况也会影响到其相关行业的发展状况,最终影响到整个宏观经济的发展。当我国实行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入市的政策后,势必会对我国的土地供需结构和房地产市场产生微妙的影响。本论文最后以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论证了它们之间存在的关系,说明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政策的实施对产业经济和整体宏观经济会产生何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