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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能够投入到经济生产中的资本要素的形式变得越来越丰富,这其中就包括了非货币性财产的股权。2009年我国颁布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股权出资在我国成为继“实物,货币,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后的第五种可出资的方式。将股权作为法定的出资形式,不可否认的将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股权出资是指股权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约定,将自己所有的股权向另一公司出资,从而换取另一公司股份的法律行为。股东作为股份的所有权人,当然有处分其股权的权利。允许股权出资作为一种出资方式,能够加快社会资本的运行,为股东股权增值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拓展了我国设立公司和企业融资的路径,让更多的主体成为市场经济的参加者,能更好的发挥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功能。但在实践中,恶性的股权出资事件却频频发生。股东如果用其股权出资,那么股东就有将其股权转让给受让公司的义务。但是在实际出资中,如果股东持有的股权本身存在瑕疵,然后股东利用这种瑕疵股权进行出资那么就会损害受让公司的利益,严重时还会危及受让公司股东以及受让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会导致公司的破产,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但是对于这一影响深远的行为,我国并没有完善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我国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公司法》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有部分条文对股权出资的行为予以肯定,但是对于什么是瑕疵股权出资,如何避免瑕疵股权的发生,以及瑕疵股权出资股东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国法律并未对其进行规定。因此对于瑕疵股权出资,应当尽快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制和配套措施,减少瑕疵股权出资对于市场的不利影响,发挥股权出资有利的作用。加快资本的流通。对经济发展起到一个积极的作用。本文通过对瑕疵股权的概念进行界定,对瑕疵股权的类型进行归纳,同时借鉴国外关于瑕疵股权出资的立法,从而提出我国关于瑕疵股权出资立法规制的相关建议。全文可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指出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研究思路和方法。第二部分是对瑕疵股权出资概念的认定和瑕疵股权出资类型的归纳。分析瑕疵股权出资的概念、瑕疵股权出资的特征、瑕疵股权在实践中存在的类型以及瑕疵股权出资的法律风险。第三部分介绍我国规制瑕疵股权出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瑕疵股权出资立法规制的问题之所在。第四部分是通过对国外瑕疵股权出资规制的相关立法的考察,介绍国外瑕疵股权出资的立法措施,找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立法制度。第五部分论述我国瑕疵股权出资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结合我国瑕疵股权出资法律规制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立法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