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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一种悠久的现实存在,在刑罚体系中早于自由刑、财产刑等刑罚,并且因其手段的极端性,所惩治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其刑罚后果的严重性而被称之为刑罚中的“极刑”。当死刑走过几千年的发展之路,面对近代以来人权理念的普及,刑罚人道主义的盛行,其在刑罚体系中的王者地位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质疑。自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发端,废除死刑的思潮日渐高涨。并且自二战之后废除死刑的理念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许多国家加入到废除死刑的队伍中来,有关废除死刑国际文件也频频签署,使得废除死刑成为国际人权法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趋势。而且无论从限制死刑数量上,还是在改进死刑程序上,倡导和尊重人权的我国在废除死刑方面也作出了长足的努力。可见废除死刑是一个人权法学的热点问题,也是一个难点问题。与热烈的废除死刑运动相适应,各种论证死刑应予废除的理论也层出不穷,这其中笔者认为最有力,最能彻底地使死刑走下正当刑罚的神坛的理论观点便是——死刑具有酷刑性。因为废除酷刑已经成为一种共识,从而如果证明了死刑具有酷刑性那么其应予废除便是不言自明的道理,并且在这样的理论的指引下废除死刑也会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使之更加成为一种必然。这一问题在美国因其《宪法》第八修正案的存在而成为被热议的理论问题,但是在我国却少见有学者做系统论述。所以笔者认为应对这一学术问题做一深入的研究,以期能够对我国废除死刑相关理论研究作出微薄的贡献。在具体论证中,笔者考虑到国际社会反对残酷刑罚和废除死刑的共同呼声,看到我国近些年来在人权事务上所做出的努力和与国际接轨的趋势,所以首先便对国际人权法体系中有关死刑、生命权以及酷刑方面的相关规定做了系统梳理,以这些国际人权法的相关规定作为标准,试图从中找出死刑、生命权、酷刑之间的逻辑联系,得出本文的国际人权法依据,为其后的论证找到理论的基点和基本逻辑。即废除死刑理论的成立首先有赖于对生命权与死刑关系的理解,而论证死刑侵犯生命权具有不正当性的突破口就在于死刑是否是一种酷刑。如果死刑不是一种酷刑,死刑就是一种合理的刑罚,那么其对生命权的侵犯就是合理、正当的,废除死刑就无从谈起。反之,死刑便是一种不正当的存在,废除便是一种应然的趋势。在此之后笔者以法制史学的角度,通过以刑罚进化论作为研究工具,将人类整个刑罚的发展史分为五个阶段,并详细阐述相应刑罚发展阶段中死刑的沿革以及阶段性特点,试图直观地、以历史学角度地描述死刑的残酷性,指出残酷性是死刑与生俱来的性质。最后笔者以刑法学的理论为依据,从应然刑罚的合理边界方面以及绝对的残酷的特征角度,分析得出判断残酷刑罚的标准,并以此为标准与死刑作对照,最终得出死刑不仅超出了应然刑罚的合理边界,并且具有绝对意义上的残酷本质,即具有酷刑性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