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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起源于美国,是当代缺陷产品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有力的保护了消费者权益,而且能够避免同类产品的大规模损害发生。2004年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开始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进程。此后,我国又制定了关于其他产品的召回规定,逐步扩大召回制度的适用范围,如今《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正在审议过程中。借鉴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分析我国现有的产品召回制度中的不足之处,对我国今后的产品召回制度建设以及经济发展、公共安全等各方面都有着重大的意义。本文除引言外,分四章来对相关问题进行论述。引言部分主要说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价值、意义以及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研究国内外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既是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的需求,也是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第一章的第一部分介绍了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相关的基本概念、特征以及法律属性。第二部分介绍了产品召回制度与相近制度的辨析,主要是与产品责任制度、“三包”制度、强制收回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第三部分介绍的是产品召回制度兴起的时代背景、价值分析以及该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第二章是对国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概述。主要是论述了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大陆法系(代表国家:法国、日本)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不同立法及实践经验,并总结它们存在的趋同性特点。第三章是在第二章的基础上,将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发达国家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行对比,以中美制度的差异性为主要考察对象,在调整范围、主体、归责原则、认证方式、具体程序、法律责任这六方面比较分析。第四章是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剖析,指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不足之处,进而提出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议。建议主要分为三方面:1、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统一;2、产品召回制度立法的完善;3、相关配套机制的健全(①明确产品召回制度的主管部门及其责任承担;②统一检测标准,设立公正、权威的检测机构;③完善缺陷产品信息收集系统;④发展产品召回保险)。本文通过介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础理论,比较研究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产品召回制度与我国相应的制度,进而提出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议,以期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构建有所裨益,更为有力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护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