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画面作品属性及权利归属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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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娱乐方式之一的网络游戏,近些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且游戏及相关产业的总收入逐渐稳居世界第一。随着消费者娱乐需求的高水平化,网络游戏的制作内容和水平也不断丰富化、精细化。从原始的单机单一游戏,到现在大型网络多人在线游戏,改变的不仅是制作技术,更是呈现给消费者受众的内容和体验感。因此,网络游戏内容、元素越来越有独立于网络游戏本身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并非只源自于网络游戏的发展,更是实践中侵权行为手段不断隐蔽化的结果,最低劣的抄袭游戏程序代码的侵权方式已经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受众直观感受的抄袭,如有着丰富人物形象、音乐背景的网络游戏画面。之所以屡禁不止的猖獗,原因在于立法和司法的缺位,导致此侵权行为没有更好的被规制。现如今,网络游戏画面保护的前提性要件之一,“作品”内涵构成要件分析已经基本达成了共识,但问题在于如何进行进一步地作品属性认定和权利归属界定。因此,本文探讨网络游戏画面的作品属性及权利归属问题,以期对更好全面的保护网络游戏画面起到绵薄之力。论文内容除绪论与结语外,正文分五个部分,主要观点如下:第一章网络游戏及画面基本概念的界定。理论界将网络游戏分为四类,通过对网络游戏特征、类型的分析,鉴于休闲娱乐类游戏画面单一且不连续,游戏整体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即可,功能类游戏不多见并无研究的必要,文章将研究对象界定在网络对战类和角色扮演类游戏,并对网络游戏画面的概念进行详细界定,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相区分。第二章网络游戏画面作品属性及权利归属认定存在的问题。由于立法和司法层面的缺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网络游戏画面的作品类型定位出现分歧,直接导致该作品权利内容不明晰,以及权利归属不确定导致的主体利益失衡,被侵权时维权困难。第三章网络游戏画面作品属性的认定。分析评述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网络游戏画面作品属性认定存在的不同观点,认为在我国著作权法语境下网络游戏画面应当归入电影及类电影作品类型加以保护,在著作权法草案生效之后,应将画面作为视听作品加以保护。第四章网络游戏画面的权利归属认定。网络游戏画面作品与传统作品类型相比最大的特点在于画面形成的双向互动属性,导致网络游戏画面的权利归属存在归属玩家或游戏开发商两种不同的观点,但从有利于产业发展的角度分析,网络游戏画面权利归属开发商更为合理。第五章网络游戏画面作品属性及权利归属的制度设计。在法条设计时,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中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视听作品的外延列举中增加了网络游戏画面作品,采用内涵加例示性外延列举的模式规定。并且在第十七条中曾设关于网络游戏画面的作者是游戏开发商,著作权归开发商的相关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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