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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政府出台鼓励对外投资政策至今已经过去十多年了。在此期间,由于中国经济快速的发展,对上游资源的需求不断扩大,中国境外自然资源方面的投资也不断加大,特别是中东地区和非洲地区。近期调查数据表明,已经位居全球对外投资大国第五。利益与风险共存,随着境外投资项目数量和投资额的不断增加,中国政府对投资风险也日益关注。近十年来,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BITs中,全面接受了国际仲裁作为解决投资争议的方式,并且对提交国际仲裁的争议不予特别限制——与投资有关的任何争议。
基于上述背景,笔者重点讨论一种应用广泛的投资协议——特许协议,对此类协议中的典型条款进行分析,例如稳定条款、征收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在对此类条款进行充分讨论后,笔者进而研究了国际上唯一一个专门解决国家和私人间国际投资争议的国际仲裁机构——ICSID,例如,其自治性的体现,其管辖权的确定等。结合上述两部分,随后重点讨论了特许协议中若干典型条款在ICSID仲裁中的作用,例如,争议解决条款的起草重点是符合《华盛顿公约》第25条的要求,并通过该条款明确ICSID对投资争议的管辖权;通过法律适用条款将国际法规则引入ICSID仲裁;以及稳定条款和征收条款对投资者实体权利的保护等。
通过对特许协议、ICSID仲裁的重点讨论,希望中国境外投资人在签订特许协议时,把握好协议条款内容,对投资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提前安排,特别是在特许协议中进行预先安排,进而降低投资风险,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