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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益相抵原则是指受害人基于同一原因受到损害但同时获得利益,在决定损害赔偿额时,应将其所获得的利益从损害赔偿总额中扣减,其体现了侵权损害赔偿的填补功能。但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保险业的发展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完善,使受害人除向侵权行为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外,还可从其它来源获得平行利益,如获得保险赔偿或社会救济金。这类平行利益能否适用损益相抵是困扰司法实践和学者的一大难题。在我国,损益相抵原则一直被忽视,致使此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模糊不清,纠纷得不到正确的处理。笔者拟通过本文对该问题进行系统探讨。首先,笔者从损益相抵原则的内涵和法学原理出发,提出其在人身伤害案件中的适用困境。其次,笔者比较分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关学说成果和判例实践。最后,笔者就此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并针对中国实际提出解决建议。本文的突出特点在于:(一)选题比较新颖,并具一定的前瞻性。(二)为更有针对性的讨论,笔者在第一部分便概括出六类典型的平行利益问题,即保险赔偿金、雇员利益、第三人的慈善捐助、社会保障利益、遗产和对他人的扶养请求权,全文谨围绕此展开,思路集中、清晰。(三)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结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学说和实践,力求得出比较科学的结论。(四)在第四部分,笔者提出自己观点:鉴于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特点,应强调损益相抵须在全面赔偿的前提下加以适用;判断损益是否相抵的标准,应该综合考虑利益的来源、因果关系、法律目的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以及损益相抵是否适用与第三人的代位权无关,具有一定的创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