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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将改善人民生活、稳定社会秩序作为重要任务之一,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事业。新中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一方面可以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保护劳动力再生产,对改善民生、塑造政治认同、促进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在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过程中,新的救济机关与慈善机构的建立,不仅有利于防止帝国主义通过接受外国津贴的救济机构对中国进行文化渗透,而且可以安置大量社会闲散人员,稳定社会秩序。新中国成立初期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保障事业。新中国成立之初,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颁布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初步建立起了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事业:创办了以企业职工劳动保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劳动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为主体的社会保险,涉及到医疗、养老、工伤、生育四个方面,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发展了以失业救助、灾害救助和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为主体的社会救助,保障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建立了包括民政福利与职工福利在内的社会福利,适当地提高了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此外,还加强了保障军人及其家属基本生活的社会优抚,提高了军人及其家属的社会地位。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保障事业是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国家和单位为责任主体。在新中国经济尚未完全恢复的情况下,国家优先发展了城镇社会保障事业,而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相对较为迟缓,城乡社会保障事业呈现出显著的差异性。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的层层保障下,人民基本生活得到了改善,提高了政府公信力,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同时,社会保障事业提高了劳动者的身体素质,激发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生产效率,加速了国家工业化进程。虽然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功,但该时期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社会保障事业的运行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缺乏法律规范导致资源利用效率低;其次,社会保障制度不统一,条块化分割,形成了“城乡分立、干企差别”的格局;最后,国家过分强调集中统一,管得过宽过死使社会丧失了活力。新中国成立初期,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当下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在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过程中,必须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根本宗旨,把实事求是作为基本原则,把统筹兼顾作为根本方法,同时要高度重视立法在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