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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刑法理论研究重心由行为向行为人的转变,主观犯意逐渐取代客观结果成为刑法学界关注的焦点。犯罪中止形态理论体系应运而生。作为犯罪停止形态中最为注重行为人“内心世界”的犯罪中止制度,其区别于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本质在于,犯罪行为的停止以及犯罪过程的完结均出自于行为人“自动”、“真挚”的意志。犯罪中止制度设立的宗旨,就是为行为人迁恶向善、勒马回头“架设一座后退的黄金桥”。犯罪中止制度的产生,是刑法理论回应现代文明而作出革新的重大成就。而且,其研究内容多关涉刑法中的重大问题,如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刑罚目的理论等等。因此,如何以犯罪中止理论的研究成果丰富整个刑法理论体系,以及如何以该理论有效地指导司法实践从而实现该制度的初衷,就成为了刑法学者不可回避的问题。近些年来,犯罪中止制度的研究已经取得了重大进步。但是,唯独“有效性”的问题却鲜有人问津。本文就拟对与“有效性”相关的问题作一系统研究,以期填补犯罪中止制度研究的空缺,完善犯罪停止形态理论体系。本文共分三个部分,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有效性的一般性理论,即有效性是否是犯罪中止认定的必备要件、有效性认定的法理与伦理依据以及有效性常态下的表现形式。首先,作为全文立足的前提,笔者主张有效性是贯穿犯罪中止制度的重要条件,不应认为其仅属于积极防果型的犯罪中止。其次,具体判定有效性时,立场不同则结局大相径庭。本文在简要介绍各种理论学说的前提下,提出笔者的主张,即责任减少与政策的并合说,并基于责任减少与政策的并合说,对与有效性有关的所有问题作出回答;同时扼要叙述了伦理道德依据。最后,系统阐释有效性在常态下的表现形式,以作为有效性认定的一般标准,即彻底性与真诚性是有效性的两个不同侧重的表现形式或判定标准。第二部分,主要介绍“结果”与有效性的关系,在简单阐释“结果”涵义的基础上重点阐述了危险犯在犯罪中止形态下的样态问题,认为危险犯可构成犯罪中止,且是实害犯状态下的中止;此外,也对结果发生后是否有成立犯罪中止的余地作了简要分析,提出了结果发生仍有成立中止的可能性。第三部分,主要介绍因果关系与有效性的关系,重点分析因果关系瑕疵是否影响犯罪中止有效性的判定,在主张因果关系与有效性之间不具有必然联系的基础上,对因果关系瑕疵下有效性的具体判定作了深入探讨。以第三人行为阻断因果关系为重点,系统分析了因果关系瑕疵下有效性判定时的思路与路径。另外,也扼要介绍了准中止犯制度,主张可以引入该制度以解决因果关系与有效性的复杂关系问题。概而言之,本文以责任减少与政策的并合学说作为全文的理论基调,形成以下个人观点:其一,有效性至关重要,是犯罪中止认定的最后防线,不能以自动性、客观性等要件予以取代;其二,在不同的犯罪行为形式下,有效性判定各有侧重,即彻底性与有效性需灵活掌握;其三,危险犯亦有成立犯罪中止的余地;其四,因果关系并非判定有效性有无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