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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从80年代初起,用了近25年时间,形成了一套来之不易的村民选举即村委会选举制度,为基层民主的推行提供了法律保障。依照我国的《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行政机关在村委会选举中享有一定的行政职权,而在村委会选举实践中,村民的选举权利却常常受到来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本文选择具有代表性意义的个案对这一现象进行详细剖析,从法律社会学的视角,探求乡镇基层政权在村委会选举中行政侵权行为的产生原因。发现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是,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下,缺乏村委会选举权利的救济制度,导致村民选举权无法得到救济,对行政侵权行为处罚不力,无法真正对其加以控制。宪法救济、诉讼救济、行政救济等救济手段的缺失给广大农村蓬勃开展的村委会选举活动出了难题,无法充分满足村民自治实践发展的需要。健全村民选举权的救济体系,是控制村委会选举中行政侵权的有效途径,对于进一步规范村委会选举,全方位保护村民选举权利,保障基层民主,推进中国社会的民主化进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