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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主持人是听证程序中的核心人物,听证主持人作用的发挥直接关系到听证功能和价值的实现,因此,要努力完善听证主持人制度,以促进听证功能的发挥。我国自1996年起在行政处罚法中引进听证制度,随后在价格、行政许可、行政立法等领域建立起了听证制度,听证制度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听证主持人制度还很不完善,尤其是关于听证主持人的选任制度存在着许多缺陷,制约了听证主持人作用的发挥。本文以行政处罚听证为视角,研究我国的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选任制度,期望从行政处罚这个最早引进听证制度的领域发现听证主持人选任现行规定的不足,进而针对不足提出完善方案,以促进我国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选任制度的完善,推动我国行政听证主持人选任制度的研究。
全文共分4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正式行政听证主持人选任制度的基本理论,是在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选任上必须遵循的基本理论,包括行政听证主持人的产生和界定,行政听证主持人的地位和基本特性,以及正式行政听证主持人选任制度的内容。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选任制度的现有规定,指出了其中的不足。第三部分,比较了国外的行政听证主持人选任制度,形成了与第二部分的对应。第四部分,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选任制度的完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