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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制度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制度形成、制度变迁、制度构造等方面具有特殊性。长期以来,我国宅基地制度在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相分离形态下,实行保留排他性但限制流转性的管制手段,保障了集体所有状态下土地所有者权利的完整性和农村住宅用地供给的可持续性,也保证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存保障和权利水平的相对稳定。但经过三十余年的改革开放,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现行宅基地制度的固有缺陷不断显现。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户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的改革目标,因而有必要对我国现行宅基地制度进行研究分析、深入梳理,从中厘清现行宅基地制度的弊端所在,并在分析其成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和改造现行宅基地制度的建议。本文在对我国宅基地制度的形成、变迁、运行现状等深入研究与探讨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理论成果、实务探索以及域外经验,提出对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化改造的具体思路,意图达到以下三个研究目标:一是对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化的内涵及其范围等进行基础理论研究,澄清相关模糊认识,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双重法律属性,为丰富、发展和完善我国农户宅基地法律制度提供理论依据;二是结合用益物权理论,在对相关利弊得失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扩大宅基地使用权权能以及有条件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建议和方案;三是为立法机关制定和完善宅基地用益物权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提出建议,以促进我国宅基地用益物权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全文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阐述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现状,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研究的思路与基本框架,研究的创新点、难点、局限性及研究的方法。第二部分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形成、变迁及其现实困境。宅基地制度是我国物权法中最具地域特色的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发展和演进过程与特定政治社会和经济环境密切联系,是特定时代背景下各种因素的综合。通过对我国土地制度以及宅基地制度的形成、变迁及其背景的梳理,结合对土地所有权、土地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概念分析以及域外农村土地制度的比较,力求准确找出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困境及其成因所在,为后文的研究打下基础。第三部分为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化改造的正当性分析。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社会保障性和财产性双重属性。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的社会保障性功能正逐渐萎缩甚至被替代,一部分农户不再依赖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社会保障手段。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功能日益显现。在我国土地公有的宪法制度不改变的前提下,引入物权理论来丰富和完善我国宅基地制度,使宅基地使用权物权化、法定化并扩充其私法权能,既与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宪法原则不冲突,也符合当前社会下理论和实践的要求。民法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物权平等保护与物权法定理论等,为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化改造提供了充分理论依据。此外,通过对构建和完善宅基地用益物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分析,引出改造宅基地用益物权制度应当坚持的主要原则与价值取向。第四部分为用益物权视野下宅基地使用权之具体构造及其保障。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化改造后的权利结构及其保障,一是要明确公平与效率的统筹兼顾是制度核心价值取向和制度建构的出发点;二是在承认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的社会保障性同时,明确农户通过添附行为而形成的宅基地使用权财产价值的私权性,并扩张宅基地用益物权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等;三是要扩张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范围,宅基地使用初始取得主体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宅基地使用权的继受主体的范围应当扩张,不应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四是要正确认识宅基地使用权客体的特殊性。宅基地使用权是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上建造房屋或其他构造物的权利,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或其他构造物后,土地与房屋成为不可区分的整体。从权利属性看,添附不改变物的所有权性质,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属性不发生变化;但从财产属性看,正是添附行为使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成为具有更大使用价值和财产价值的不动产,因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不容忽视。五是目前情势下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主要通过行政程序解决,不利于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通过物权保护手段加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可以化解宅基地使用权保障制度存在的困境。第五部分为用益物权视野下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制度与消灭制度。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制度与消灭制度是宅基地制度的起点与终点,其设计是否科学、合理、精确对宅基地用益物权制度构建有着重要影响。遵循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仍应当坚持身份性和无偿性,但应当完善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的相关程序、权利分置和救济途径。宅基地使用权的无期限性既不符合物权基本理论,也给实务造成许多困扰。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宅基地使用权应当是一种有期限限制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分为公益性收回、处罚性收回和身份性收回三种,对于公益性收回,应当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并明确相关程序;对于处罚性收回,应当严格法定程序并赋予被处罚人以救济程序;对于身份性收回,其范围应当仅限于闲置的宅基地,对于已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或其他构造物的,集体经济组织无权行使身份性收回权,只能通过流转程序以及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予以回收。第六部分为用益物权化后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经济社会发展与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使得全面限制农村宅基地流转之制度既与宅基地使用权的私权性和财产性相悖,也与实践情形严重脱节。构建合理、适度的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成为迫切要求。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日益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在附着于宅基地使用权之上的社会保障功能去除后,应当允许宅基地使用权通过市场方式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同时,为克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之后可能带来的弊端,应当通过立法对宅基地使用权出让方与受让方的主体条件、客体范围以及流转方式、流转程序等进行严格限定和管理,以确保国家土地管理秩序、经济社会稳定和土地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各方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第七部分为结语,对论文的内容进行概括和总结,对建立宅基地使用权相关配套制度进行归纳并展望宅基地使用权未来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