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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之前,人权在我国理论界被视为禁区。改革开放之后,人权理念突破禁区,不断发展。人们开始承认并研究人权,而且还开展了广泛的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1991年《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肯定了人权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权状况白皮书阐明了中国的人权立场和观点,是中国人权发展史上的里程碑。2004年3月,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被确立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这两个标志性事件成为改革开放以后人权理念发展的两个分水岭。本文以1991年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的发表和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为分界点。将改革开放之后我国人权理念的演变划分为三个阶段,阐述每个阶段最鲜明的人权理念,并对比分析出每个阶段人权理念的变化。第一部分,人权理念的拨乱反正(1978—1990)。对比改革开放之前人权理念的状况,总结了改革开放之初到1991年人权白皮书发表之前这一段时间我国在人权理念上的发展。该阶段的主要特征是拨乱反正,在与改革开放之前人权的对比中发现人权的进步之处。在人权与法的关系上,邓小平提出了要把发展民主和健全法制结合起来,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用法制保障人民民主。与改革开放之前对民主与法制的践踏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在处理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关系上,坚持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统一,这与西方国家重视个人人权,特别是政治权利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人权主体的范围上,从改革开放之前的无人权到改革开放之后承认人权,并且明确指出人权是大多数人的人权,人权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无产阶级也有人权;在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上,在经历了国家主权沦丧的历史之后,邓小平强调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人权与国权相比,国家主权至上。这一阶段是我国在人权领域发展的起点,也是人权理念进步的奠基。在国内展开人权研究的同时,也开始在人权的国际领域宣传我国的人权理念。第二部分,人权理念的继续深化(1991—2003)。这一部分论述了人权白皮书发表之后我国人权理念发生的变化。对比改革而开放之初的前十年,我国在人权理念上有了较大的进步。法律上,在将民主与法制结合的理念基础之上,江泽民提出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依法治国作为最根本的治国方略在人权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人权的内容上,结合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以及正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将生存权和发展权视为发展中国家的首要人权。首要人权的提出比上一阶段笼统的强调集体人权的重要性更加具体了;在人权的主体上,强调人权是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在扩大人权主体范围的同时也承认人权的多样性,尊重每个国家拥有属于自己的人权的权利,强调尊重人权的普遍性必须与本国国情相结合;在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上,在正确应对国际人权的挑战的同时,积极的表明我国的人权立场和宣传我国的人权理念。江泽民指出人权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任何国家都不得干涉他国的人权,深化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和保障,没有国家主权就没有人权,任何国家不得以人权为借口干涉他国内政。人权是一国主权范围的问题是对国家主权至上的深化,也是对国家主权与人权关系的新认识。第三部分,人权理念的科学发展(2004—今)。科学发展的这一阶段特征与科学发展观的提出相适应,以人为本,科学发展。以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为标志,在人权的法律保障方面,不再停留在依法治国的有法可依上,而是形成了专用于人权保障的法律体系。较之前两个阶段有了更加成熟的、专属于人权保障的法律体系;胡锦涛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更加重视人权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不断推动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保障人民民主的权利。这一时期开始从最深层的体制方面考虑如何保护人民权利;在人权的主体方面,从人民到人人,人权主体的范围最大化,形成了“以人为本”的人权理念。把以人为本作为人权发展道路的核心,在社会实践中处处体现以人为本;在和谐社会的思想和人权全球化指导下,将和谐的理念应用到国际人权交流和发展上,提出共建“人人享有人权”的和谐世界理念。在和谐世界理念的指导下继续思考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自足本国人权,积极参与世界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