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价值选择

来源 :辽宁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nobody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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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的价值是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与灵魂,所有的法律制度都追求着某些特定的价值目标并受价值选择的支配。社会转型期间我国夫妻财产制越来越趋向商品化、功利化、市场化,受到了社会大众的普遍质疑。其重要的原因就是当前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出现了偏差,因此对现有夫妻财产制价值的纠正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制度价值演变的系统梳理,以当代中国社会的经济结构、家庭结构、家庭功能和家庭伦理属性为依据,提出当代夫妻财产制的应然价值,及立法、司法所应有的回应。  探究夫妻财产制的价值离不开对我国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制度价值的梳理。在古代,家族是社会基本的生产和生活单位,只有家族财产而无夫妻财产,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制度以家族本位作为价值追求;近代,我国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理念的基础上确立了夫妻财产制度,家族本位逐渐向夫妻本位过渡;新中国成立后,为推行男女平等和新民主主义家庭秩序,家庭为基点的社会本位成为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制度秉承的价值理念;改革开放后,经济快速发展,个人开始得到法律的关注,个人意识不断膨胀,司法解释为了迎合这种现象,本身所蕴含的价值理念发生偏差,误导了大众的婚姻家庭生活。  根据我国当代社会经济结构、家庭职能、家庭功能及家庭伦理属性,分析得出我国应当选择坚持人本主义价值观作为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在该价值理念的指导下立法上应追求夫妻财产权利的实质平等,协调好个人权利和家庭利益的关系。司法上要贯彻立法精神,通过立法和司法的良性回应使我国夫妻财产制既与民法总体价值相协调又保持自身的独特属性,从而达到维护婚姻家庭生活和谐稳定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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