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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是预期可以给社会主体带来经济利益的拥有大量数据集合的信息资产。它的普遍应用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也为个人信息赋予了极高的财产价值。同时,面对全新的处理技术和庞大的信息系统,个人信息安全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为应对日趋严峻复杂的信息侵权问题,近年来我国加大了立法力度。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一次在私法领域将个人信息作为一项人格利益进行保护。但客观地讲,我国私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仍相对薄弱,并不能很好地应对大数据对个人信息安全带来的挑战。为此,本文将通过梳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理论,在结合我国司法现状的基础上,论述传统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不足之处。并以此为依据,为我国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制度之构建提出建议。本文的正文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章节。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大数据的背景以及在大数据视域下个人信息的概念、定义方式、与其它相近概念的辨析等。第二章以研究并阐述大数据视域下个人信息面临的新挑战和新要求为开端,通过对比我国宪法、刑法和行政法等公法的相关制度和域外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来论证我国私法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第三章指出了目前我国私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不足之处,分别为尚未对个人信息进行分类、个人信息仅作为一项法益进行保护、对信息持有者义务规定不完善、尚未建立应对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侵权责任体系。第四章针对第三章提出的不足之处,为大数据视域下如何完善我国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提出四个建议:对个人信息进行分类、个人信息权利化、完善信息持有者的义务规范、构建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责任体系。以期为个人信息提供科学化、现代化的私法保护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