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民间高利贷行为是指借贷利率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民间借贷行为。我国民间高利贷行为的发展现状呈现出两大特点:一是严重侵蚀国家工作人员;二是民间高利贷行为引发暴力催债等案件频发,影响社会稳定。现行的法律制度对于我国民间高利贷行为的应对主要体现在民事法律领域,即民事法律不保护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但是在刑法领域缺乏明确的应对,导致刑事理论和实务均存在争议。为了更好地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民间高利贷行为诱发的金融犯罪,并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得稳定和谐,有必要对我国民间高利贷行为的刑法应对展开研究。我国民间高利贷行为的刑法应对可以从刑事理论、刑事规制以及刑事司法三个维度展开论述。在刑事理论方面,我国刑法学界对于民间高利贷行为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是主张民间高利贷行为应当入罪,原因在于其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侵犯借贷者合法权益,而且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二是主张民间高利贷行为不应当入罪,主要缘由在于尊重契约自由的民法精神,其属于市场经济的正常产物。在刑事规制方面,无论是以《刑法》为基础的法律条文,还是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规范条款均未明确就民间高利贷行为做出规制。在刑事司法方面,同样存在争议,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司法案例,其中被认定为有罪的判例基本将民间高利贷行为界定为“非法经营罪”。刑事理论和刑事司法的分歧争议,以及刑事规制的缺位,进一步增强了我国民间高利贷行为刑法应对的紧迫性。国外对于民间高利贷行为的刑法应对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新的思路与方向。在英美法系,美国通过商事行为和刑事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应对民间高利贷行为,尤其是对于过高的借贷利率采取刑事处罚措施;英国对于民间高利贷行为持极为严厉的态度,主要以刑事处罚的方式予以应对。在大陆法系,无论日本、意大利还是德国,主要的大陆法系国家均将民间高利贷行为界定为犯罪行为。通过总结域外民间高利贷行为的刑法应对经验可知:不仅行政监管方面需要积极引导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借助私法对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调整,而且更需要用刑事手段严厉打击民间高利贷行为,将民间高利贷行为界定为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