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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主体。由于市场失灵的普遍存在,银行业也同样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形,因此需要依靠行政监管予以规范。银监会行使银行业微观监管职权的过程中如何协调公权力与市场的关系,最大限度的发挥行政监管的优势,维护银行业乃至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是行政监管理论关切的问题。从结构上来看,监管范围、监管方式及监管程序构成了银监会银行监管机制的基本框架。现阶段银监会监管机制的不足主要体现在:监管范围上,银监会与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职能划分不合理;纵向银监会监管机制与市场机制边界不清晰的问题;监管方式上,行政规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实施有效性不足;监管程序上,银监会监管的具体方式及银监会权力缺乏程序性规范。因此,银监会监管机制的完善以重塑安全与效率并重的监管目标为依据,以最大程度实现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为总体思路,规范银监会行政权的行使。首先,厘定银监会监管范围需要从横向明确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下银监会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界限,建立协调机制;从纵向运用好行业组织和银行内控建设的机制,减少银监会对银行业市场的绝对控制;其次,以选择合理和最佳的监管方式为目标,健全行政规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及行政处罚方式在现阶段的不足;最后进一步完善银监会法律体系中的程序性规则,在银监会监管过程的程序中注入成本效益分析、风险控制等程序实现市场的有效监管,同时加强对银监会权力的约束的程序性立法,保障银监会决策的正当有效性,同时对防止公权力滥用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