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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借助“钱某斡旋受贿案”一案,通过理论和案例分析结合的形式,对斡旋受贿情形中争议较多的几个方面进行探讨。文中主要就“斡旋受贿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行为”、“不正当利益”三个方面展开讨论和总结,同时提出自己对案件的定性处理的认定标准。全文分六大部分。第一、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案由和“钱某斡旋受贿案”的基本情况。第三、四部分指出了案件的诉辩双方的意见和争议焦点,其中案件的争议焦点有三:其一,钱某是否利用了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其二,王某的行为是不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其三,李某和中保分公司取得的利益是不是“不正当利益”。第五部分是本文的主体,主要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法理分析并得出结论。针对钱某是否利用其地位或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这一争议焦点,首先就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三种观点展开阐述,然后结合立法和实践就利用地位或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的司法认定做出总结,最后结合本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认定。针对王某的行为是不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的争议点,首先结合我国的刑事立法对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的规定展开讨论并就其含义做出总结,然后结合本案中王某的双重身份的情况做出辩证的分析和认定。针对李某和中保分公司获得的利益是不是不正当利益的讨论,首先在分析现有各种关于不正当利益学说的基础上就不正当利益的涵义提出自己的看法,然后结合本案中请托人谋取到得利益的性质做出分析和认定。第六部分在总结前面部分的基础上,对钱某行为的性质进行总结,对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应注意的方面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