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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人格否认制度在理论界和司法界都存有不小的争议和分歧,本文藉一实践中真实案例着手,引出逆向人格否认制度确有研究之意义并通过对逆向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概念及分类的一般分析,在明确其分类和概念之后,通过归纳总结并结合司法实践进行研究,得出了我国确有必要引入公司人格逆向否认制度的结论。在此基础之上,对该制度的构成要件以及适用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分析与研究。论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逆向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理论做了分析。首先对逆向人格否认的内涵进行了界定,进而将其与传统的人格否认制度做了对照分析,最后对逆向人格否认做了类型化分析,从请求权主体、诉讼目的即司法裁量标准三个方面探讨了外部逆向人格否认与内部逆向人格否认的差异性。
第二部分,关于逆向人格否认不同立场的分析。对于是否应当引入该制度学界分成两派意见,且各自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反对说认为逆向人格否认制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有违法理与逻辑并且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并且存在多种可替代制度。肯定说则得出与之完全相反的结论。对此经过研究,反对说之观点均不能成立。
第三部分,着重分析了引入逆向人格否认制度之必要性。引入逆向人格否认制度在法律制度体系的健全方面以及利益平衡方面都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在实践中,法官对于此类案件的态度也体现了逆向人格否认制度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而且目前现有制度包括:代理制度、传统人格否认制度、债权人撤销权、股权执行程序等都不能成为很好的“替代方案”,因此,确有必要引入逆向人格否认制度。
第四部分,对逆向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进行了阐释。请求权之主体应当仅限于股东而不应当进行扩张适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因类型之不同而有所差异,内部逆向人格否认对行为人的主观层面不做要求,而外部逆向人格否认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行为方面,同样因类别不同而不同,内部逆向人格否认制度因其特殊性不存在行为要件,而外部逆向人格否认则要求行为人具有滥用法人人格等行为;责任主体方面,包括过错股东与公司;结果要件方面,需到达严重损害股东的害债权人利益或者有损于公共利益程度。
第五部分,对逆向人格否认适用中的具体法律问题做了探析。在该制度的适用中,应当遵从谨慎适用原则、被动适用原则以及实际有效原则,在举证责任宜采取分阶段的方式进行分配,在责任的承担方式上,公司应当仅以股东的出资为限对相关权利主体承担责任,同时立法上,也应当给予无过错股东等相关主体充分的保护。
第一部分,对逆向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理论做了分析。首先对逆向人格否认的内涵进行了界定,进而将其与传统的人格否认制度做了对照分析,最后对逆向人格否认做了类型化分析,从请求权主体、诉讼目的即司法裁量标准三个方面探讨了外部逆向人格否认与内部逆向人格否认的差异性。
第二部分,关于逆向人格否认不同立场的分析。对于是否应当引入该制度学界分成两派意见,且各自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反对说认为逆向人格否认制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有违法理与逻辑并且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并且存在多种可替代制度。肯定说则得出与之完全相反的结论。对此经过研究,反对说之观点均不能成立。
第三部分,着重分析了引入逆向人格否认制度之必要性。引入逆向人格否认制度在法律制度体系的健全方面以及利益平衡方面都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在实践中,法官对于此类案件的态度也体现了逆向人格否认制度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而且目前现有制度包括:代理制度、传统人格否认制度、债权人撤销权、股权执行程序等都不能成为很好的“替代方案”,因此,确有必要引入逆向人格否认制度。
第四部分,对逆向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进行了阐释。请求权之主体应当仅限于股东而不应当进行扩张适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因类型之不同而有所差异,内部逆向人格否认对行为人的主观层面不做要求,而外部逆向人格否认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行为方面,同样因类别不同而不同,内部逆向人格否认制度因其特殊性不存在行为要件,而外部逆向人格否认则要求行为人具有滥用法人人格等行为;责任主体方面,包括过错股东与公司;结果要件方面,需到达严重损害股东的害债权人利益或者有损于公共利益程度。
第五部分,对逆向人格否认适用中的具体法律问题做了探析。在该制度的适用中,应当遵从谨慎适用原则、被动适用原则以及实际有效原则,在举证责任宜采取分阶段的方式进行分配,在责任的承担方式上,公司应当仅以股东的出资为限对相关权利主体承担责任,同时立法上,也应当给予无过错股东等相关主体充分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