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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已颁布实施,其中第57条明确使用“医疗水平”一词,却未对其概念、判断标准做出详细界定、说明,尤其是删除了审议稿中规定的“判断义务人员注意义务时,应当适当考虑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内容,这一系列做法引发了医疗水准是否该统一的激烈争论。此外,对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采取一般过错原则抑或过错推定原则,医、法学界意见不一。本文在此背景下展开思路,首先介绍了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和医疗知识、技术传播的特殊性,继而在梳理医疗水准起源及发展历程的前提下,将医疗水准区别于医学水准、行业惯例与医疗常规,分析了确立医疗水准这一概念的科学性、必要性,并采取了松仓教授的医疗水准说,主张医疗水准是在医疗行为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已经得到认可的前提下,医疗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等级及临床实施目标,组建与该医疗行为相应的医疗人才、设备、技术等软、硬件体系,医务人员应在此条件下提供与所属该专科专家集团平均人水平(全国范围内)的服务。然后,文章澄清了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的性质和医疗过错与违法性的关系,认为医疗水准是医疗过错的标准客观化,且违法性有其独立的必要性;在此理论基础上,本文对《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进行了解读,认为该法建立了以过错归责为主、过错推定为辅的医疗技术过错归责原则体系,然而第58条过错推定情形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并不符合过错推定的要求,实则是医疗技术过错认定标准之医疗水准的具体依据之一。最后,文章逐一分析了影响医疗水准统一的诸多差别因素,并参考了我国医疗资源现状,剖析了我国医疗水准统一的必要性、合理性。为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文章最终构建了以统一为原则、以差别为例外的医疗水准标准体系,修正了机械统一标准和差别标准的不足;其中,以统一为原则体现在:医师应平等地遵守定型化的诊疗规范,医师应尽统一的告知、转诊义务;以差别为例外体现在:紧急情况下的“合理的医疗水平”,乡村医生、全科医生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