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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养老服务作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支撑,无论基于机构养老服务的公共产品属性,还是人口老龄化以及社会转型的现实需要,应是政府的一项必然责任。在机构养老服务的社会化推进过程中,明确我国政府在机构养老服务中的责任,是一个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的重要而又紧迫课题。然而当前国内研究者对机构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责任研究,缺乏系统的理论解读和实证分析。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就是补充国内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通过构建政府责任要素的分析框架,结合历史分析以及实证研究对政府责任的履责现状、问题及成因展开讨论,并为政府责任实现提供政策建议。
本文按照“提出问题一构建框架-历史分析-实证分析-政策建议”的逻辑主线,采用文献法和访谈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开展研究。具体而言,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
首先,构建理论分析框架。本文以责任政府理论、公共产品理论、福利多元主义理论为基础,将机构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责任构成要素界定为制度设计责任、服务生产责任、财政供给责任、监督管理责任四个要素。据此建构政府责任的分析框架,为本文提供理论支撑。
其次,通过历史分析方法,分析机构养老服务不同发展阶段的政府责任及政府责任演化的动力。建国以来,我国机构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责任发生了转变,这种转变是社会成员的机构养老服务需求增长、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西方福利国家改革、国家经济实力增强共同作用的结果。
再次,对机构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责任进行实证分析。以济南市为案例,结合构建的政府责任分析框架,从“实然”的角度分析政府的履责情况。研究发现,在机构养老服务中,政府履责面临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制度设计责任履行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相关制度覆盖人群范围小、供给主体定位不清、缺乏顶层设计和部门统筹;服务生产责任履行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管理体制僵化、服务意识淡薄、集中供养层次水平较低以及城乡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水平存在较大差异;财政供给责任履行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城乡特困老人集中供养的经费支出不合理、对社会力量的财政支持有限以及政府间财政资金投入结构有待优化;监督管理责任履行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监督管理体系缺乏规范性、分散监管模式尚未形成合力、相关监管制度有待完善以及监管过程存在漏洞和不合理。
接下来,本研究对政府履责问题的成因展开深入探讨。认为政府履责中所出现的问题是责任理念偏差、财政资源限制、组织管理体系局限以及政府与社会疏离关系共同导致的结果。责任理念偏差主要表现为发展主义理念的制约和机构养老服务社会化的逻辑偏误。财政资源的限制包括财政能力相对不足、政府间事权划分不明晰以及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不完善。组织管理体系的局限具体表现为“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结构限制、“条条专政”阻隔政府间的横向关系、自上而下的压力型体制和权力约束方式缺乏效力。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疏离关系,主要是尚未形成利益诉求反馈机制以及政府与社会能力不对等。
最后,根据政府责任的构成要素,提出机构养老服务中政府责任实现的优化路径。一是合理定位政府的制度设计责任,根据机构养老服务的层次承担不同的责任。不仅要完善“补缺型”机构养老服务,还要发展“适度普惠型”的机构养老服务。二是积极履行政府的服务生产责任,包括强化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城乡特困老人集中供养的保障层次、加强公办养老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和整合农村公办养老机构四方面。三是逐步强化政府的财政供给责任,具体指构建财政资金保障机制、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分配以及有效吸引与引导社会资金。四是科学配置政府的监督管理责任,主要是理顺政府的组织管理体系、健全机构养老服务的监管制度和加强合作型监管体系建设。
本文按照“提出问题一构建框架-历史分析-实证分析-政策建议”的逻辑主线,采用文献法和访谈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开展研究。具体而言,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
首先,构建理论分析框架。本文以责任政府理论、公共产品理论、福利多元主义理论为基础,将机构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责任构成要素界定为制度设计责任、服务生产责任、财政供给责任、监督管理责任四个要素。据此建构政府责任的分析框架,为本文提供理论支撑。
其次,通过历史分析方法,分析机构养老服务不同发展阶段的政府责任及政府责任演化的动力。建国以来,我国机构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责任发生了转变,这种转变是社会成员的机构养老服务需求增长、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西方福利国家改革、国家经济实力增强共同作用的结果。
再次,对机构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责任进行实证分析。以济南市为案例,结合构建的政府责任分析框架,从“实然”的角度分析政府的履责情况。研究发现,在机构养老服务中,政府履责面临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制度设计责任履行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相关制度覆盖人群范围小、供给主体定位不清、缺乏顶层设计和部门统筹;服务生产责任履行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管理体制僵化、服务意识淡薄、集中供养层次水平较低以及城乡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水平存在较大差异;财政供给责任履行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城乡特困老人集中供养的经费支出不合理、对社会力量的财政支持有限以及政府间财政资金投入结构有待优化;监督管理责任履行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监督管理体系缺乏规范性、分散监管模式尚未形成合力、相关监管制度有待完善以及监管过程存在漏洞和不合理。
接下来,本研究对政府履责问题的成因展开深入探讨。认为政府履责中所出现的问题是责任理念偏差、财政资源限制、组织管理体系局限以及政府与社会疏离关系共同导致的结果。责任理念偏差主要表现为发展主义理念的制约和机构养老服务社会化的逻辑偏误。财政资源的限制包括财政能力相对不足、政府间事权划分不明晰以及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不完善。组织管理体系的局限具体表现为“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结构限制、“条条专政”阻隔政府间的横向关系、自上而下的压力型体制和权力约束方式缺乏效力。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疏离关系,主要是尚未形成利益诉求反馈机制以及政府与社会能力不对等。
最后,根据政府责任的构成要素,提出机构养老服务中政府责任实现的优化路径。一是合理定位政府的制度设计责任,根据机构养老服务的层次承担不同的责任。不仅要完善“补缺型”机构养老服务,还要发展“适度普惠型”的机构养老服务。二是积极履行政府的服务生产责任,包括强化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城乡特困老人集中供养的保障层次、加强公办养老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和整合农村公办养老机构四方面。三是逐步强化政府的财政供给责任,具体指构建财政资金保障机制、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分配以及有效吸引与引导社会资金。四是科学配置政府的监督管理责任,主要是理顺政府的组织管理体系、健全机构养老服务的监管制度和加强合作型监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