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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程序是司法证明的一个基本环节,也是诉讼活动的基本程序之一。质证影响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与实体权益的司法保护,关系到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为民事诉讼程序所不可或缺。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比较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提出了质证的应有之义,认为质证是由质证主体、质证客体、质证内容等要素构成的一个规范化体系。第二部分是对域外质证模式的比较考察。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质证模式,实行的是以证人证言为中心的审判体制,质证活动由当事人来主导,强调程序公正;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质证模式认为证人作证是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法官在质证活动中起着指挥和控制作用。由于各个国家实际情况和背景不同,两种质证模式并无优劣之分,分析域外质证制度,更要注重分析其背后深刻的社会根源。第三部分是我国质证制度的现状分析与模式选择。笔者从立法和实践的角度,分析了我国质证制度理论和现实存在的问题,总。结我国质证模式的不足。在对我国国情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当在吸收两种模式长处的基础上另辟蹊径,实行审判长指挥下的交叉询问制度。最后一部分完善我国质证制度的思考是本文的重点。此部分针对前文提出的我国民事质证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结合质证制度的发展需要,提出三个方面的建议。首先,完善审前证据交换程序,使审前准备和法庭调查形成有机联系的整体,使得庭审质证、辩论更加清楚而富有效率。其次,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最后,充分贯彻质证制度运作的整体指导思想,从质证内容和方式入手,对七种证据的质证规则予以重构,以期使质证规则更富科学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