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水集蓄利用采用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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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兰州大学法学院贾登勋教授之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干旱地区雨水集蓄利用法律问题研究”项目(06xfx007)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西部缺水地区雨水资源利用法律问题研究”项目(05JA820012)阶段性成果之一。雨水集蓄利用在当今社会(特别是干旱缺水地区)已经得到越来越多关注和利用,有关该工程的各项基本技术也已经处于成熟阶段,现在普及雨水集蓄利用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更好的把该技术推向市场,依靠市场的力量来实现雨水资源的优化配置,笔者认为首先应该考虑的就是通过企业形式来运作,而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究竟采取哪种组织形式才能真正适合西部农村雨水集蓄的现实?随着全民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等的相继立法,这些企业的组织形式都大致有了统一的意见,作为有中国特色的集体经济组织却一直是法学界探讨较为模糊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而成长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更是缺乏充足的理论统一和实证数据。目前该领域的研究较多的集中在农村土地的合作入股和中小企业的股权改革问题上。作为西部农村民生问题之一的雨水集蓄利用问题是否适用该种组织形式却较少论及。本文基于改革尝试,选择了股份合作制作为西部雨水集蓄的法律组织形式,并就该组织形式的特点、意义、存在问题和改善措施进行分析探讨。本文首先介绍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的概况,并阐述了这一工程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接下来论述了将水资源推向市场的理论依据和具体实践;紧接着从企业主体制度入手,分别对各种集雨主体形式进行比较,阐述它们之间的优势和劣势,并由此引入股份合作制企业,并对该企业制度的内涵、历史变迁、立法现状、特点、组织模式等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的论述,从而指出该企业制度的利弊所在;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雨水集蓄利用工程股份合作制的措施和建议,以求为促进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的股份合作制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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