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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领域,是各个环节的重中之重。对于违法证据的衍生证据排除与否更关乎人权保障与打击犯罪之需要。受“重实体、轻程序”等传统观念影响,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对待重复自白证据的毒树果实依旧保持谨慎态度,学术理论界对此仍颇有争论。判断能否适用“毒树果实”规则须注重派生证据与原生非法证据间的因果关系,存在介入因素阻断其间因果联系的“毒果”则不会排除。“毒树果实”规则的核心是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另一层次讨论,即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之排除适用问题。这一规则在我国并未明确规定,适用度还比较低,存在立法及配套设施不足、传统观念束缚等障碍。以英美等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对该原则已经有了一套较为完整成熟的理论体系和制度安排,该良善的规则设计使我们亟需重新审视本土的重复自白证据规则,对其做出适度地调整与完善,进行更加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加强对侦查人员取证行为的规范,遏制非法取证树立司法公信力,落实被违法取证者程序性救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