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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我国房屋征收的立法活动,大概经历了三个阶段,从拆迁制度完全依附于土地征收制度阶段到拆迁制度相对独立于土地征收制度的阶段再到拆迁制度完全独立于土地征用制度阶段,这是我国拆迁制度的不断发展和深入的过程,是对我国征收活动的一次次的改进和完善,为解决我国房屋拆迁、征收问题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的拆迁制度具体的细化共经历了一下几个阶段:1953年12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通过了《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相对比较完整的土地征用法律;第二部是我国在1954年9月20日通过的《宪法》,宪法首次公布了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土地进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第三部是国务院1958年1月6日颁布施行的《国家建设征用入地办法》,这三部法律是我国拆迁制度的第一阶段。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废除了1958年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取而代之的是《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将土地征用局限于集体土地领域,从此之后,城市房屋拆迁不再以土地征用为房屋拆迁的前提,而是要通过批准、划拨的程序取得土地,第二阶段相对于第一阶段的拆迁制度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进。1991年《拆迁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独特的一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行为为中心的拆迁法律制度的完全形成。与前两个阶段相比,这一阶段的拆迁制度,可以看出,在沿袭之前的拆迁制度的基础上,有了很大的进步,只不过由于其基本架构草创与社会主义法治初创阶段,并带有深深的计划经济烙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渐发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已写入宪法的今天,其旧有的缺陷被放大到极致,因而产生一些激烈的拆迁冲突,引发了人们要求废除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普遍诉求,这也就是我国现在实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原因所在。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需要相关的法律与之相匹配,《拆迁条例》的局限性是我国现行拆迁制度得以产生和实施的催化剂,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表明我国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在法制化的道路上迈出了一大步,特别是公共利益标准的细化、征收法律原则的明确方面,具有积极的开创意义,但是,房屋拆迁问题的复杂性,使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仍然面临着诸多的问题。本文通过将新旧拆迁条例对比,以及国内外房屋征收制度的比较,分析我国现行房屋征收条例中存在的不足以及在具体实施运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个人一点见解和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