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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制度是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和就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公司既有严格的资本制度,必有与之配套的股东出资制度,没有严格的股东出资制度,就无法建立真正的公司资本制度。现行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从原来的实缴资本制度,改为分期缴纳出资。这是公司资本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虽然,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有利于公司设立、防止资金闲置、提高资金运行效率。不过,分期缴纳出资也带来了相当多的问题。
其中,最为典型是,分期缴纳出资会带来未足额出资,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不可避免的会存在有关后续出资义务谁来负担的问题。现行公司法并未就该问题作相关制度安排,而理性人的假设使得股权交易双方都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关注者,当双方未就未足额出资股权交易之后续出资义务作出相关安排时,谁来负担后续出资义务必然成为纷争的焦点。本文欲就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之后续出资义务可能存在的制度安排作必要梳理,以期获得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案。
全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五章,第一章为“未足额出资股权的法律分析”,第二章为“后续出资义务制度设计的前提和基本依据”,第三章为“正常未足额出资股权协议转让之后续出资义务制度安排”,第四章为“非正常未足额出资股权协议转让之后续出资义务制度安排”,第五章为“未足额出资股权非协议转让之后续出资义务制度安排”。第一章从分析股权性质入手,得股权是具有股东资格的人所享有之社员权,进而分析股东资格的法律确认是以形式要件(即必要之登记)为前提的,未足额出资者在满足股东名册登记等形式要件后即为股东,享有股权。最后对未足额出资股权内容作简要分析。
第二章分析未足额出资的可流转性,而股权流转是后续出资义务制度安排的必要前提。同时为后续出资义务制度安排提供必要理论指导,就制度设计的方法论基础、经验总结、基本目标及基本原则作简要阐述。
第三、四章分别就正常和非正常未足额出资股权协议转让之后续出资义务制度安排进行阐述,就正常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来说,认为可由合同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等多种途径安排,其中又以公司法安排为最优,建议“由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共同承担”。而对于非正常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来说,应以公司法安排为必要,建议“由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共同承担后续出资义务”。不同于正常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从公平原则,也为对诚信的维护,赋予股权受让人以追偿权,其可向股权出让人,特殊情况下可向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追偿。
第五章就未足额出资股权赠与、继承、夫妻财产分割及强制执行之后续出资义务制度安排作简要阐述,该等股权移转所带来的后续出资义务负担应依具体情况有所不同,或由受赠人,或由继承人,或由夫妻之一方或双方,或由买受人承担等。换言之,后续出资义务应依股权移转方式的不同作具体分析,相关制度安排应有其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