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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涉人最私密的东西,体现着一个人应该有的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具体且严格的保护。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升,在隐私权保护方面有了一定进展,但是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相关立法与现实吁求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性保护的基本理论问题。首先,分析了公众人物的概念和分类。根据主观意愿、个人身份和主客观因素的不同,可以对公众人物进行三种不同的分类。由于界定公众人物具有实时性、地域性的特点,因此,这些分类在内容和性质上存在一定交叉。其次,分析了隐私和隐私权的概念。对于隐私权的概念界定有不同的学说,即私人信息说、接触控制说、自主决定说、综合理论说和私生活安宁说,本文结合五种学说内容对隐私权概念进行了界定。同时,个人信息和隐私有着密切关联。许多个人信息(如个人银行账户、身份证号码)具有私密性,这一点同隐私相似。但从救济手段和保护方式而言,个人信息和隐私并不相同,不能将二者混同。最后,该部分阐述了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殊性。正是由于存在这些特殊性,所以决定了法律在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保护的同时,还应当有所限制和保留。一方面,公众人物同普通大众一样,享有人格权和人格尊严,所以,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应当予以保护。但同时,公众人物隐私权又具有公共利益相关性、与言论自由和公众知情权的冲突性等特点,所以对其隐私权的保护又应该有所局限,应该限制性地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第二部分从比较法视角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美国不仅将《隐私权》进行了单独立法,而且对侵害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英国的自律机制运行以及欧盟国家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等亦有着可资借鉴之处。这些足以说明国外针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立法比较完善和具体,这是需要我们借鉴的地方。通过对比研究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立法发展情况发现,隐私权法律保护在我国仅有一些闲散规定,缺乏系统、明确、具体的保护措施,在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方面更是存在着立法空白。现实生活中侵害公众人物隐私权事件的频发,不了了之的结果,均充分说明我国现行法律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不足。具体而言,针对不同类型的公众人物应当采取哪些原则加以限制性保护,应该怎么区分保护,差别在哪,保护的范围有哪些限制,等等,均是我们应该探讨和完善的。第三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性保护的建议。首先,对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原则进行了具体分析,如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权利人同意或追认原则,事业相关原则等。其次,应当建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区分保护制度。针对不同类型的公众人物,法律应该作出分别保护规定。最后,针对如何减少新闻媒体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害行为,本文建议一方面加强新闻从业者的素养提升,另一方面应该使公众人物自身掌握一定的话语权。只有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给予公众人物隐私权足够的重视,才能使公众人物隐私权少受侵害,使全体公民的人格权得到应有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