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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犯罪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现象,它严重破坏社会的稳定,阻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已经引起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各国及国际社会对有组织犯罪问题也做了大量的研究,对于有组织犯罪问题的研究,不仅是在于探究其理论意义,更在于对现实的关注。本文运用比较的方法探讨了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并提出自己的观点;通过理论与现实案例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了有组织犯罪的成因,进而提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的刑事政策对策、法律对策、国际合作对策,以及其他一系列旨在治本的对策等。文章共分为三大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探讨了有组织犯罪的概念问题。首先介绍了各国立法对于有组织犯罪的概念的界定,并对其作了相应的比较与分析,指出其优势与不足;接着介绍了各国学术界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的界定,并加以分析;在分析与比较的基础上提出有组织犯罪的概念,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以非法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由5人或5人以上组成的组织结构严谨、等级森严且长期相对稳定,有组织的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为后盾、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并借助于“保护伞”的保护的组织故意实施的犯罪活动。指出有组织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从目的上来讲,必须是以非法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2.在组织结构和规模上,由5人或5人以上组成,内部组织结构严谨、等级森严,形成一个“金字塔”式的权力分布体系;3.往往有“保护伞”对其犯罪活动进行庇护;4.在犯罪手段和方式上,具有暴力性的特征;5.在稳定性上,一般是长期存在,成员基本固定;6.该类组织一般都有较为雄厚的经济实力。在此基础上界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仅仅是有组织犯罪的一种形态,区分了有组织犯罪与恐怖主义组织、邪教组织犯罪。这些界定基本上反映了各国对有组织犯罪的共识,同时也反映了当前有组织犯罪的形势。第二部分结合现实,选取典型案例分析了有组织犯罪的政治成因、经济成因、社会成因、个体成因。认为恶劣的政治气候、经济利益的驱使、社会现代化带来的贫富差距,人际疏离、家庭解组问题、个体生理瑕疵等因素交互作用,促成了有组织犯罪。第三部分针对前两部分的分析,提出了针对有组织犯罪的相应的对策和建议。重点介绍了防控有组织犯罪的刑事政策对策、立法对策和国际合作对策。首先,对于防控有组织犯罪的刑事政策对策,要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对有组织犯罪做到依法严惩,司法机关必须恪守罪刑法定原则,严格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为了片面追求社会秩序之稳定、追求惩恶的客观效果而擅自曲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打击有组织犯罪“依法”与“严惩”二者协调统一,缺一不可。切忌搞“一刀切”,将相互之间联系不多或者偶有联系的共同犯罪人彼此串联在一起,组合成“黑社会性质组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司法机关务必应尽快消除这种错误做法,严格依法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有组织犯罪的其他组织形态,以及与恐怖组织、邪教组织、普通的刑事团伙犯罪等区分开来。其次,针对有组织犯罪的政治成因建议要贯彻落实继续、深入反腐的刑事政策,铲除有组织犯罪的“保护伞”,营造良好的政治气候,这也是彻底清除有组织犯罪的重要途径之一。第二,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立法对策,在分析现有立法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建议:1.扩大罪名的设定;2.必须针对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在刑罚的设置上加入财产刑,而且在财产刑的适用的基础之上,还应当加强和完善对犯罪组织的犯罪收益的没收和追征制度;3.针对有组织犯罪结构较为严密,不宜侦破等特点,可在自首、缓刑、假释、累犯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化;4.加大与之关联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在程序法上作相应的完善,如借鉴日本的通信监听制度、西方的污点证人制度、加大对被害人的保护等。并从法律适用层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第三,从国际合作角度提出应对有组织犯罪的对策。最后文章提出了综合治理的对策,以期取的标本兼治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