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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建立并正在不断完善和进一步发展中,各类高校的大学生在正式走向工作岗位前,绝大多数都有一个实习的过程,这种在校大学生实习的情况非常普遍,每年都呈扩张趋势。大学生毕业前到实习单位去实习,其身份是否是劳动者,实习大学生与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对此明晰地界定,其法律后果也不相同。如果将其界定为劳动者,利益受到侵害时,则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能够享受我国《劳动法》的特殊保护;反之,只能是劳务关系,在双方地位平等的前提下,依照民事法律,给予实习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同等的法律保护,实习大学生的工伤、劳动待遇、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缴纳就无法用法律手段保护。我国目前在劳动者的含义多样,对实习大学生的劳动地位不明确,关于劳动者资格的研究是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全面了解国内外关于劳动者主体资格的研究,并对其进行评析,有利于我们进一步从理论上把握劳动者的概念,同时对于有效和全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意义重大。本文从一则案例说起,以实习大学生是否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为切入点,通过提出本案争议焦点,结合现有的文献资料和司法实务,从劳动者资格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判断劳动者主体资格,进而评析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法律关系与提出应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的观点,为保障实习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提供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