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变动模式选择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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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立法如何设计物权变动模式,怎样构建,这些问题不仅涉及相应物权制度的设计,也涉及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相关问题。因此,物权变动模式是我国物权立法乃至将来的《民法典》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和构建,不仅是法学理论上的问题,更是一国立法政策选择的结果。从物权变动的原因来看,根据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意思的作用,可将其区分为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中,有因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引发的物权变动,有依当事人双方合意引发的物权变动,这主要是指债权契约(合同)。后者是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规制之重点,是物权变动的核心形式。如无特别说明,本文将以研究后一种物权变动形式为主。 本文通过研究物权变动及其变动模式的基本理论,比较分析大陆法系各主要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以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考察《物权法》颁布前我国法律中有关物权变动的规定存在的问题,以司法实践为佐证,并在分析研究大陆法系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得以确立的社会历史条件(即后文所称的前见)的基础上,提出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基础、以制度体系化为目标构建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设想,从而对《物权法》所确立的物权变动模式予以了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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