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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蓬勃发展,国有资产也越来越雄厚,但由于相关的法律制度滞后和监管的不到位,与经济发展相关联的职务类型犯罪也在逐步增多,严重干扰国家经济制度的正常运行,影响到国有资产的保护。在1997年刑法典增加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该罪在学术上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从未停止。蒋某私分国有资产案是一起很典型的认定罪名有争议的案件,从开始侦办到最后审判结束分歧不断,控、辩、审三方都给出了自己的观点:有认为构成一罪的,或是认定蒋某构成贪污罪,或是认定蒋某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也有人认为构成数罪,持数罪观点的情况就更复杂了,围绕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不断提出新的理解和看法;甚至有人辩称该行为只是违纪行为,属于滥发奖金、津贴行为。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从分析争议的焦点出发,先是详述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再讨论了私分国有资产罪和贪污犯罪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给出了蒋某私分国有资产案的定罪意见,蒋某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和贪污罪两罪,蒋某私分行为同时触犯了私分国有资产罪和滥用职权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基于本罪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很大的分歧,本文最后还提出了要完善相关法律解释的想法,简述了解决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误区的对策,以冀希望通过对本案的研究分析来为司法实践提供可供参考的定罪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