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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是我国最后一部封建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典籍的集大成者。以其饱蘸中国法律传统核心价值和中华法系独特民族精神,反映中国古代封建法制完备形态等独特气韵,为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形成和确立发挥了重大作用。其完整的英译本为1810年出版的英国托马斯·斯当东英文本以及1994年出版的美国鈡威廉英文本。翻译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不同文化间的交流,法律术语作为法律语言的精华,在体现法律语言的文化特征方面更具典型性。《大清律例》中数以千计的法律术语构成了其法律语言形式与意义相结合的古代法律术语体系。但中西文化差别导致的文化缺失问题使其实现跨文化交际困难重重。翻译是一种跨文化交际形式,文化缺失使得翻译补偿成为必要。于此,本文拟从《大清律例》英译本比较出发,研究中国古代法律术语翻译中的文化缺失与翻译补偿。笔者梳理了国内外学者关于《大清律例》以及其法律术语的研究,分析了英汉两种语言在结构以及文化上的差异。研究发现:文化缺失是术语翻译中不可避免的客观事实,语言层面上的因素为形式上术语简洁性以及古朴性的缺失,文化层面上主要由文化空白和文化差异造成译文意义再现不准确,同时,译者的处理不当也是造成文化缺失的重要因素。基于文化缺失在古代法律术语翻译上的体现,笔者以夏廷德六大翻译补偿原则为基础,尝试性地提出了针对中国古代法律术语翻译中文化缺失问题的翻译补偿原则,即形式原则和质量原则,以期对丰富《大清律例》英译本研究,提升中国古代法律典籍中术语的翻译质量,拓展中国古代法律典籍翻译研究新思路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