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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判决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且是唯一的实定法依据。理论上研究尚属不足,基本停留在概念比较和域外立法例的简单介绍层面。相反的是,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开始逐渐受到法官的重视与青睐,相关判例逐渐递增,理论准备的不足和迟滞与日益增长的实践之间出现了无法调和的矛盾,因此必须对其进行完善,完善的前提则是深入进行理论研究,在此基础上进行选择,将其吸收到立法当中。在研究过程中,一方面可以借鉴域外成熟经验和做法,另一方面可以总结相关案例,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和相对一致的处理规则进行抽象概括,这是两条研究主线。所以本文主要基于比较法研究和裁判案例分析的实证角度展开,落脚点是构建先行判决制度的具体的适用规则,完善先行判决制度。文章主要由四个主要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先行判决的概述。首先,对先行判决的概念进行厘清,其到底是针对事实还是针对请求作出,在此基础上把它和域外的部分判决制度进行概念比较,看究竟是否属于同一事物,得出肯定结论后为后续的比较法考察打下基础;其次,把它和类似概念进行对比,更为深入地理解其内涵与外延;最后综合分析其功能价值与存在的意义。第二部分是比较法考察。分别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国家(地区)考察相关立法例,总结其成熟的程序规则,作为理论研究的养分。其中,大陆法系国家(地区)主要考察德国、法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英美法系主要考察英国与美国的立法。第三部分是分析我国先行判决制度的现状,主要是司法实践的运作情况。包括整体情况的概述以及典型案例的分析两个部分。第四部分是完善先行判决的具体建议。在立法设计上主要考虑裁判对象、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和余部处理方式,救济途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