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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草)工程是中国政府对1997年黄河流域的严重干旱、1998年长江流域的毁灭性洪灾等一系列环境灾难和环境退化的深刻反思后的积极响应。国家以财政补贴的方式,激励农民停止耕种那些水土流失严重,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和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定的耕地,并有计划、有步骤地还林还草,恢复植被。 从1999年工程试点以来,退耕还林的可持续性一直是国内外学者关注的焦点。虽然现有文献对工程执行问题、生态影响及效果、社会经济影响、生态补偿问题、后续产业发展问题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研究并取得大量成果,但有关工程的长期可持续性并未达成一致的结论。纵观已有研究成果,至少以下几个关键问题并未引起足够关注:退耕还林的环境价值(包括其非使用价值)及其收益-成本效率有多大?作为农户收益改善的构成部分,退耕还林对土地生产力的提高效果有多大?退耕还林对农民的非农就业时间配置是否有显著影响?现有的补贴标准是否合理、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是多少?本研究基于重庆万州区的实地微观调研数据,从定量评价政策本身的可持续性和政策实施的可持续性两个层面就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主要研究内容及结论如下: 关于退耕还林政策本身的可持续性,本研究主要利用样本区的农户和城市家庭的选择实验调查数据,从环境受益者的支付意愿(WTP)角度定量评估了退耕还林的环境价值及政策的收益-成本效率。研究发现,98.04%的农户和80%的城市家庭愿意以“环保捐赠”的方式维护退耕还林的生态环境改善功能;基于受益者WTP评价的环境总价值高达327048137.61元/年;按照工程第一轮和第二轮补贴标准、并结合工程实施成本计算,样本区退耕还林的收益-成本比分别为2.72∶1和4.96∶1。由于工程显著地改善了生态环境并取得较好的生态绩效,继续保持退耕还林是未来可取的政策选择。政策本身是可持续的。 关于退耕还林政策实施的可持续性,本研究利用样本农户的调查数据,主要从农户收益改善角度对以下三个方面做出定量分析和评价: 第一,退耕还林生态功能对土地生产力的改善效果。研究发现,在没有重大农业技术进步和除退耕还林政策以外的制度创新这一特定的样本背景下,保持其他因素不变,退耕还林(通过其生态改善功能)使玉米和小麦的地块单产分别提高了12.7%和20.9%。研究还发现,样本区的土地生产力还显著地受到地块大小(即面积)、资本投入、土地质量、农户决策者的年龄、农技培训等因素影响。 第二,退耕还林的非农就业调整效果。研究发现,工程参与和参与强度虽然对农民的非农就业时间配置具有积极作用,但总体效果不显著;农民非农就业时间的普遍增加只是一种时间趋势,并非退耕还林政策的作用。尽管如此,退耕还林还是显著地促进了家里有老人、劳动力在4人以上和人均耕地面积低于1亩的农民的非农就业时间的增加,也显著地增加了女性农民、具有干部和党员身份的农民的非农就业时间。研究还发现,显著地影响农民的非农就业时间配置的因素是其家庭特征和个人特征,其中,家庭特征包括老人数和劳动力数,个人特征包括性别、年龄、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退耕前非农就业与否。 第三,退耕还林生态补偿标准测算及现有补贴水平的合理性。成本流的分析发现,农户退耕还林的机会成本为7760.35元/hm2·年,全部成本(包括机会成本和环境服务提供成本)为8985.25元/hm2·年;保护拍卖的实验模拟显示,确保参与农户不复耕(当前参与率不变)的农户接受意愿(WTA)为4500元/hm2·年,保持现有退耕面积不变的农户WTA在3450-4500元/hm2·年之间;选择实验的测算结果表明,退耕地的生态价值贡献为10639.77元/hm2·年。基于退耕还林成本、农户WTA和退耕还林生态价值贡献的不同补偿标准测算结果,退耕还林的现有补贴标准(1875元/hm2·年)对农户补偿不足。 根据以上三个方面的研究结论可以判断,虽然土地生产力的提高显著地得益于退耕还林的生态改善,但其效果并不足以弥补退耕农户的收益损失;退耕还林也并不具有普遍的非农就业调整效果;在工程只有较低的经济绩效和原来补偿水平(3450元/hm2·年)不足的情况下,2007年补贴水平的下降(降低为1875元/hm2·年),导致了退耕农户成为退耕还林中的净损失主体。因此,退耕还林政策实施的可持续性堪忧。 从工程设计来看,农户持续参与是退耕还林政策长期可持续的前提,其关键又在于参与农户的收益改善。结合上述研究发现,本文最后从进一步提高未退耕地的生产力、促进农民非农就业和实施公平、合理的生态补偿等途径提出了一些具体的配套措施和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