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约合同及其违约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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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预约合同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归纳出实务中对预约合同处理的焦点,并引出了预约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再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及理论学说,为预约合同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参考意见,以使其能既符合理论逻辑,又符合实践需要。本文总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基本案情及其引出的问题。第一节陈述预约合同典型案例的基本案情,归纳了法院的判决思路和要点。第二节介绍我国司法解释对预约合同的定义、性质、违约责任等作出了部分规定,但是规定过于简单,导致实践中对预约的成立与生效、预约的履行、预约的违约救济等存在诸多问题。第二部分,预约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第一节阐述预约合同的基本理论,预约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根据内容的完整程度不同分为简单的预约合同、典型的预约合同、完整的预约合同,赋予简单预约合同诚信磋商的效力,后面两种必须缔约的效力。预约合同不同于非预约的意向书和本约,与非预约的意向书的不同在于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与本约的区别在于是否需要另外订立一个合同,内容没有本约完整,特定情况下预约拟制为本约,无法区分时认定为本约。第二节分析预约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需要具备一般合同的构成要件,也具有特殊的构成要件。形式构成要件上,预约订立于本约签订过程,预约当事人与本约当事人一致,有关本约的形式要求不及于预约。实质构成要件上,预约为独立有效的合同,必须表明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内容须具有一定的确定性。第三部分,预约合同的履行。从预约合同的分类来论述不同类型的预约合同应有不同的履行内容。第一节论述仅包含当事人、标的及数量的简单预约合同,当事人需要履行的是磋商的义务,判断当事人是否履行了磋商的义务,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预约合同中已经确定的事项不经协商不得更改以及预约合同中没有确定的事项则客观事由免责、主观事由综合判断。第二节论述包含了当事人、标的、数量、价款及其他主要条款的典型预约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此时仅有诚信磋商是不够的。第三节论述与本约内容几乎相同的完整预约合同具有必须缔约的效力,当事人须履行缔结本约的义务。第四部分,预约合同的违约救济。该部分第一节分析简单预约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磋商义务成立违约,认定违约适用过错责任,另外两种违反磋商和缔结本约都成立违约,采用严格责任。第二节分析各种违约救济方式的具体适用。就继续履行,简单预约合同不能强制当事人签订本约,诚信磋商的义务亦不适合继续履行,所以简单预约合同不适用继续履行。另外两种预约合同具有必须缔约的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缔结本约的义务,因此,适用继续履行。实践中继续履行仍需慎用。就损害赔偿,简单预约合同应赔偿预约的履行利益,后两者应赔偿相当于本约的履行利益。就解除合同的适用,在一方不履行订立本约义务时,相对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或者双方经协商解除合同,或者本约确实无法缔结。就定金和违约金,违约金从约定,定金对所有预约合同都适用,严格区分定金与预付款,必须是由于一方原因导致违法订立本约才适用定金罚则。第三节分析预约合同的违约免责应适用事情变更原则。第五部分,预约合同制度完善的思考。在合同法总则确认预约的合同地位,赋予不同内容确定程度的预约相应的效力,明确预约的归责原则以及各种救济方式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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