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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社会是传统中国的母社会形态,而市民社会是西方的母社会形态,从某种意义上说,由于两者分别的影响,而导致了近现代中西方宪政之路的不同走向。本文试图从两种社会形态的概念、发展入手,通过横向的中西方比较、纵向的社会发展规律对历史进行考证,来论述近代中国宪政失败原因。本文旨在论述和比较两种社会形态的基础上,着重分析近代中国宪政经历的不寻常的历程,同时揭示宪政精神及市民社会与宪政的联系。在法律史学研究中,宪政理论及其历史发展是不变的主题。近代中国堪称世界性“宪法博览会”或“行宪试验场”,自清末预备立宪至国民政府以党权行宪,可知近代中国行宪之难。窃以为,宪政生长需要适宜的土壤,而在中国宗法传统的影响之下是结不出成熟的宪政果实的。宪政首先意味着对权力的控制,而中国延续了几千年的宗法传统基本特征就是对权力拥有者的维护,君权的强大、贵族官僚的特权无不处处与宪政精神相违。宪政除了制度层面外,还包括观念层面,它是在法律的指导下将观念赋予制度形成的,其基本要素主要有:自由、民主和法治。而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在民众的观念里面,此三者恰恰是最缺少的。首先,从刑法角度看,许多罪名和刑罚的设立直接是以维护君权、父权和夫权为目的的。其次,在私法领域,以维护宗法伦理的礼作为调整依据,甚至许多本该民法调整的行为也以刑法规范,由此导致了中国古代权利观念不发达。再者,在法治社会中,法律作为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全体社会成员都应无条件地遵守、平等适用,而不考虑其社会地位、身份如何,但在古代中国,为了维护宗法伦理,法律适用因行为人尊卑长幼身份的不同而差异,刑罚因伦理而加重或减轻,并且赋予官吏在法律上有议、请、减、赎、当等特权。这种缺乏平等观念的法律制度正是与宪政格格不入的。在本文的主体部分中,将着重从契约精神、权力制约与自然法三个角度论述宪政为何不能在中国传统的土壤中土生土长,而在近代引进宪政制度的过程中又为何会屡屡受挫。当代中国正在全面建设法治国家,在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建设宪政制度,并非单纯的制度建构那么简单。只有当民众普遍拥有了自由、民主、权利等价值观念,才会在中国结出丰硕的宪政果实。而这一切离不开社会基础的转变。从宗法社会向市民社会过渡是宪政发展的必由之路,因为市民社会的内在精神是宪政文化产生的根源,近代宪政正是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斗争中产生的。研究市民社会理论,构建属于中国的市民社会,才能从观念层面保障宪政价值的普及,为中国未来的法治走向做好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