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治理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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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的重要问题,农业的发展、农民的增收、农村面貌的改善、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是我国的目标,而这一目标的实现离不开资金的融通,离不开金融和银行作用的充分发挥。在我国以前的农村金融体系中,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联社)一直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但是近年来其发展也出现了严重问题,不能很好的发挥支持三农的作用。在加入WTO后,随着我国金融领域的开放,国家对农村金融也加强了支持和投入,国务院和银监会出台各种措施和办法,努力改善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并鼓励农村金融进行创新,农村合作银行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农村信用社(信用联社)进行改制而成立。作为一种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银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尤其法人治理方面,观念落后、制度不完善、配套措施跟不上等原因使其法人治理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特别是由于农村合作银行特殊的法律性质,其法人治理方面的问题更突出。因此,本文主要研究农村合作银行的法人治理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农村合作银行的性质,并对西方国家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体系和法人治理进行了介绍和比较分析,指出我国目前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希望能够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完善起到一点作用。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引言,通过对农村合作银行的界定、历史发展和现状的介绍,引出农村合作银行的法人治理的重要意义。   第二部分是对农村合作银行法律性质的介绍,分析了其股份合作制的性质,并与股份制、合作制和合伙制进行了比较,以便更深入的了解股份合作制的特点,并为后文法人治理的分析奠定基础。   第三部分是对西方国家农村合作金融法律体系的介绍,以美国、德国、意大利和同本为代表进行比较分析,并介绍了合作银行的典型一一荷兰合作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希望能够对我国有所借鉴。   第四部分指出我国目前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包括法人治理结构本身的完善和外部环境的完善等。   第五部分结语,总结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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