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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我国出台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凸现的变化之一就是该法赋予了一人公司以法人资格,给予了其合法地位。这不仅对我国传统的公司法人理论造成了强烈的冲击,同时也引起了刑法学界关于一人公司犯罪主体地位的热烈讨论,主要有否定论和肯定论两种观点。本文首先讨论单位犯罪的基础理论,在明确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构成条件的基础上,对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资格予以肯定的论证。而后,区别公司法理论中的人格否认制度与刑法实践中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司法否定,明确依据公司法被否定人格的一人公司的犯罪主体地位,使真正的犯罪主体得到刑事追究,从而对一人公司的犯罪主体地位给予全面的剖析和明确定位,以期对司法实践中贯彻罪责自负、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