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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也是法文化的主要构成部分。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从根本上说是一种礼法文化,礼和法纠缠错节的关系一直是中国法律史上最为醒目的一道风景:古代中国,夏商周三代礼法一体、礼外无法;春秋战国和秦代礼坏乐崩、礼法分离;汉至清末礼法结合、以礼率律。因此,对于法律史的研究,理清礼与法的关系,是最为重要和紧迫的课题。而王权,不仅在中国古代政治生活中处于枢纽地位,而且其本身就是法律的来源之一,所谓“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在古代中国,君主不仅掌握着最高的司法权,同时还掌握着立法权。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研究中国古代的法律,如果不把君主纳入视野,不考虑君主在法律中的作用,显然是有失妥当的。本文的研究,从合法性的视角对礼与中国古代王权的关系进行探讨,并进而对传统法律文化中最为核心的礼法关系作一个宏观的审视。 除了导论和结语之外,本文主体部分包括五章。 本文的第一章为基本概念及礼与王权合法性的一般理论。这一部分首先对本文中涉及到的几个关键词,如礼、王权、合法性的基本含义作了一个相应地交代,然后从整体上对礼与王权合法性的一般理论作一个总括性的描述,点明了礼在中国王朝政治中的合法性功能。 本文的第二章从宗教之礼的层面探讨礼与王权的合法性建构。在古代社会,任何统治合法性的存在都需要有一个终极基础,以作为现实社会所有合法性问题的最终依据。这种终极基础一般是诉诸于上帝、神之类的无需追问和证明的神圣存在。在古代中国,合法性的终极基础被认为是“天”。西方文化所赋予上帝的一切特性,中国人都赋予了他们传统信仰中的“天”,因而,中国古代的宗教之礼实际上是一种礼-天结构。本部分首先对礼-天结构中天的涵义及礼天关系进行了探讨,然后将礼-天纳入到合法性的视野,对礼-天与合法性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进行了分析。从中国古代王权合法性建构的理论形态来说,中国自三代时期就形成了关于天命的合法性信仰,后来经过儒家特别是董仲舒的改造之后,成为一套完整的中国传统政治的合法性的理论体系。在儒家观念中,帝王政治与天的规律完全贯通,因此帝王小到饮食起居,大到经国施政,都应当遵循天时规律,象天而行。这既是王权合法性的神圣证明,同时在客观上限制了王权。从王权合法性的实践形态来说,它是对民间合法性信念的一种积极反应。在中国的古代世界,天命的合法性信仰存在于广大的民众和知识阶层之中,要想使权力的支配获得合法性,就必须对这种广泛存在的合法性信念做出回应,使这种心理预期得到满足,如此才能建立起对政权普遍的内心服从的信念。盛行在古代世界的各种名目繁多的祭天之礼构成了王权论证自身合法性的实际展示形态,君王通过圜丘、名堂、封禅等礼仪,成为交通天人的中介,其权威得到了天地鬼神的确认,成为“天”在人间的合法代言人。这种思维方式同时也影响了古代中国的刑罚制度,以唐律中最为严重的侵犯皇权的犯罪——谋反与谋大逆为例,其之所以被认为十恶不赦,立法者并不只是仅从维护君主的利益来诠释,而是将之上升到天人关系的层次:君主是天人关系的中轴,依据天命来统治万民,如果君主受到侵犯,这种和谐安宁的天人秩序就会被破坏,从而可能导致人间出现灾难,民众自身也会因此成为受害者。因此,宗教之礼是从终极意义上确立王权合法性的基础,使王权成为中国古代秩序无须追问的前提。 本文的第三章从道德之礼的层面来探讨礼与王权的合法性建构。按照合法性的理论,任何权力合法性的建立都需要存在着一种实质意义上的正当、合理性及其道义基础,使得统治者可以统治得心安理得,而被统治者也认为统治者统治的权力是正当的。在中国古代,合法性的这一道德价值认同的基础是由礼来担当的。春秋时期礼崩乐坏之后,孔子以“仁”释礼,将“礼”内化为“德”,礼成为了一种具有浓厚道德属性的概念。礼的这种思维转向也深深影响了中国古代的合法性理论构建。自西周代殷取得政权后,中国古代统治者除了继续从天的方面论证自己合法性之外,还多了一个“德”的要求,即所谓的“天命靡常”“以德配天”, 于是道德因素开始纳入到中国古代的合法性建构中。从理论形态来说,统治者将政治的秩序伦理化,“为国以礼”,那么“上好礼,则民易使也”的政治统治认同就得以建立起来,政治合法性的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政治统治的危机就可以避免。在这种秩序建立的进程中,“礼”,即按照伦理道德的规范端正政治行动的行为,就是一个树立政治合法性权威必须重视的事情。同时,我们要理解道德之礼来建构中国古代王权的合法性,还需要从历史上实际运行的中国传统政治显示出来的合法性状态来把握。从实践形态来说,通过“德”来建构统治合法性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并且贯穿于整个中国的古代社会。德构成了中国传统政治中合法性问题的实质因素,甚至有时还是一种决定性因素。尤其是当帝王取得政权的手段并不正当,但若其在位期间注重德行,施行仁政,其统治的合法性依然会得到民众的认可,唐代李世民即是最好的例证。因而,在道德之礼的作用之下,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形成一种共同的价值基础,统治的合法性得以在道德上被证成。 第四章从制度之礼的层面来探讨礼与王权合法性的建构,主要从名分制度与嫡长制度两个方面着手。从名分制度来说,它强调礼制秩序中的每个人各负其责,各安其分,时刻意识到个人永远是生活在制度、社会中的人,使个体对于整体礼制秩序形成一种制度性的惯性依赖,这为整个王权秩序的存在奠定了基础。不仅如此,名分制度还渗入到民众的生活层面,成为“日用之常”,从符号到意义全面指引人的内心与行为,从而激发民众对最高权力支配地位这一既成现实的内心认可,奠定统治的合法性的心理基础。从嫡长制度来说,其要旨就是以制度的形式来对继位之君的合法性提供了程序规范,以血缘的先天决定性来确保最高权力能在一个家族内和平传承。在一个王朝的守成时期,最能证明嗣位之君合法性的是他们独一无二、卓而不群的家族血脉和谱系。在儒家观念中,嫡为贵,长为尊,嫡长子被认为血统最为纯正,地位最高,身份最尊,因此,嫡长继承制度是从程序规范的层面来构建王权的合法性。总的来说,礼的这三个层次在表现形态方面是完全不同的,然而,恰恰正是这三个方面共同完成了“礼”从思想到行为,从理论天国到世俗人间的过程。于是中国古代的王权既有形而上的宗教性的“天”的呵护,又有道德规范的价值蕴涵和形而下的制度的支撑。这在人类社会早期,是再也不会有比这更强有力的合法性论证了。 本文的第五章在前文基础之上,对礼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进行了定位,认为礼在中国古代是一种具有根本法属性的规范。这种界定有以下几个依据:首先,礼对最高统治权有规制作用:从合法性理论来说,任何权力只要是从合法性角度建立,就必然要受制于合法性的规则本身,同样的道理,礼在为最高统治权提供了合法性支持的同时,也对最高统治权的运行设定了禁区;其次,从儒家经典《周礼》、《礼记》的记载可知,在儒家观念中制度层面的“礼”,是一代王朝的政教刑法和朝章国典,它涵盖了君主的职权、政治架构、君臣关系等等君主制国家最重要的制度;最后,从历史的实际情况来看,秦汉之后的王朝在国家的制度设计中,依然未能完全走出礼制的框架,“礼”始终是维系着国家的组织架构和权力结构的基本规范。 综上,我们可以做出这样的判断:在中国古代社会,礼是获得普遍遵从与实施的、具有根本法属性的规范体系,是中国整个帝制时代修齐治平、安邦定国的大经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