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委托人以单方行为对外宣称自为受托人的宣言信托,在英美法系中是一种特殊却重要的信托类型。其效力被认可的基础在于:信托的核心特征在英美法系被普遍认为是名义所有权与受益利益(也即双重所有权)的二元分离,而宣言信托虽然委托人与受托人同为一人,但却符合信托的核心特征。大陆法系不存在衡平法,英美法信托中的“双重所有权”被认为与大陆法固有的所有权观念相冲突,故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在引入信托之时,通常都坚持受托人单一所有权的立场,同时,为使大陆法系信托与英美法信托发挥相同的法律效果,又直接以立法形式对信托财产独立性进行强行拟制,并未从法理上解释此种独立性的实现机制。信托本质的模糊使得信托的边界难以确定,宣言信托缺少财产权转移这一因素,对因其被滥用而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担忧被非理性放大,因而大陆法系国家(地区)一度对宣言信托的效力持排斥态度,我国现行《信托法》同样如此。本文通过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以及规范分析等研究方法,指出信托的核心特征是信托财产独立性,根据“双财团”理论,其实现机制是特别财团(信托财产)与一般财团的分离,大陆法系引入宣言信托同样符合信托的本质。同时,我国引入宣言信托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未来信托立法应进行宣言信托的制度建构。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部分共分三章进行论述。第一章分别从历史角度和比较法角度对宣言信托进行了概览。第一部分着重分析了与宣言信托起源有着密切关系的两个案件的判决理由及其社会背景,指出信托与财产转移之间密不可分的联系具有历史性,将信托的核心特征归结为“双重所有权”使得宣言信托的效力在英美法系获得了认可。第二部分则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了英美法系其他国家(以美国为例)对宣言信托的继受以及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以苏格兰、日本、台湾地区为例)对宣言信托的移植情况。第二章以信托财产独立性为切入点阐释了宣言信托的法理基础。英美法下的“双重所有权”无法完全解释信托财产独立性,大陆法系不存在衡平法,在坚持受托人单一所有权的基础上,应当以“双财团”理论而非“双重所有权”阐释信托的本质,并以此为宣言信托的法理基础。换言之,信托财产之所以具有独立性,是因为特别财团与一般财团的相互隔离,与委托人、受托人是否为同一人并无关系。第三章论述了我国引入宣言信托的制度建构。本章第一部分对我国引入宣言信托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了细致分析,一方面,我国现行《信托法》排斥宣言信托的理由过于牵强,承认宣言信托具有可行性;另一方面,引入宣言信托可同时促进我国非营业信托和营业信托的发展,具有十分的必要性。本章第二部分则提出了我国宣言信托制度的建构路径,即在建立宣言信托基本规范的同时,设置相应的保护性规则以防止委托人之债权人和受益人遭受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