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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权问题主要涉及植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是当前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之争的焦点之一。发展中国家提出农民权的诉求,要求分享发达国家利用其植物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开发所带来的惠益,以消除由于发达国家不断强化生物技术知识产权所带来的不公平。农民权问题反映了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南北世界的利益分歧,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挑战。农民权的概念自1979提出之后,相继被纳入数个国际条约,但是,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分歧以及农民权理论的不足,实现农民权面临着许多困难。我们有必要解答农民权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首先,本文认为农民权不应被看作一种政治或道义上的抽象权利,而应被视为一种知识产权性质的排他的财产权利。其次,出于操作上的考虑,农民权的主体可以区分为事实主体和法律主体。农民权的事实主体包括农民群体、当地社区和民族等,各国政府可以作为农民权的法律主体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农民权的客体涵盖原生境条件和非原生境条件下的传统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从发展的观点看,农民权的客体还可以延伸至药用植物甚至是动物遗传资源。在农民权的内容上,农民权主要应作为一种在先权利,参与后续专利权或植物新品种权的利益分享。根据农民权事实主体和法律主体的区分,其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也相应有不同的规定。最后,在农民权的实现模式上,本文建议应在有约束力的国际法框架下在国际层面上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