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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内地与香港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及政府与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为考察对象,借助比较数据比较、具体事例分析、法律意识及法律行为理论,试图证明这样一个理论与实践论题:政府与民众,特别是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
本文在第一章首先对内地与香港的知识产权立法与司法保护体系进行描述和比较,得出两地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大致相同,只是在具体实施细节与某些分支权利的保护程度上有所不同的结论。然后笔者利用衡量法律实效的多项指标对两地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却发现:相对于香港地区,内地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比较普遍与公开,相关的刑事、民事案件数量较多且涉案总金额巨大,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并没有在基层得到很好地贯彻和实施。
在第二章,笔者通过比较内地与香港知识产权所有者、使用者以及政府的知识产权意识,发现在两地政府都具有较先进和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两地知识产权所有者也普遍了解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上,作为知识产权使用者的两地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却存在较大差异。内地民众无论在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了解、对知识产权保护必要性的认同、对知识产权人的尊重等各方面水平都比较低,而内地农村地区民众的知识产权水平又要比城市地区民众低。经过与上一章总结出来的两地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效果的对比,笔者发现,两地知识产权所有者、使用者、政府的意识差异程度都在两地知识产权法律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上找到对应关系。因此,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意识和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效果存在必然联系。
在第三章,笔者通过分析法律意识与法律制度的相互关系,引用哈特有关规则性行为模式的存在原因的理论亦即守法的心理机制学说,认为行为人自身的法律素养以及对法律的价值判断的主观法律意识对其行为有很大的引导作用;另一方面,行为人所处的社会,特别是其身边亲朋好友的法律意识及法律评价又从另一角度影响其行为决策。因此,正确的法律意识将促进法律制度的实施,错误的法律意识将阻碍法律制度的实施。在知识产权领域,政府及其立法者的法律意识将推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政府的先进知识产权意识还将指导其通过政策鼓励、加强宣传、大力执法等手段保证知识产权制度的贯彻与落实。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法律意识将指导其积极应用法律手段预防自身权利受到侵犯,同时也为其一旦受到侵害如何进行救济提供指引。而知识产权使用者的意识则将促使其尊重知识产权,遵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如果三者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落后,则会引起相反的效果,阻碍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
在第四章,本文在承认内地民众知识产权意识相较香港落后的前提下,寻求香港政府提高民众知识产权意识措施的借鉴意义,指出内地政府有必要提高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并为宣传部门接下来的工作提出一些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