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相互持股法律规制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来源 :北京工商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angluyua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相互持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分别向对方公司转投资,从而形成相互持有对方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现象,公司作为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既可以对外投资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其公司自己的股份也可以为其他公司所持有,因此可以说公司相互持股是公司运行过程中必然要产生的现象。公司相互持股具有利弊两个方面。一方面公司相互持股作为企业结合的手段,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稳定公司经营权,发展规模经济。另一方面,公司相互持股导致公司资本虚增,形成“内部人控制”,扭曲公司治理结构,扰乱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还可能限制市场竞争,形成垄断。为了最大限度地趋利避害,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一般都对公司相互持股进行规制。我国公司相互持股较为普遍,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沪深两市将近80%的上市公司都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令人忧虑的是我国目前关于公司相互持股的立法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虽然为了做大做强民族企业,我国政府积极支持和倡导公司相互持股。但公司相互持股多具有的虚增资本,扭曲公司治理结构等弊端,尤其是上市公司交叉持股滋生的股市泡沫,不得不引起我国的重视。为了充分发挥公司相互持股的优势,最大限度地避免其给我国经济造成的影响,我国应该对公司相互持股进行规制。  本文从介绍公司相互持股的基本概念入手,在充分分析公司相互持股利弊的利弊的基础上,通过比较的方法分析了外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公司相互持股的立法,建议借鉴国外(地区)的立法经验,尤其是德国和日本的区别母子公司与非母子公司相互持股采取不同的立法规制经验,并在权衡我国相互持股利弊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公司相互持股规制的构想,为我国将来规制公司相互持股提供理论和可行性参考。
其他文献
本文对中美新型大国关系的构建进行了探讨。中美关系是当今世界上最为复杂且最为重要的双边关系之一,近几十年来,随着中国国内改革开放政策的执行,中国的国家实力不断攀升,在国际
无单放货是在提单流转速度过慢的航运实践中,承运人所采取的一种变通做法,能够提高交易效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另一方面,这种行为与承运人凭单放货的义务不符,破坏提单信用机制
公司股东地位与公司理论和实践的发展相伴而行。我国2006年修订的破产法吸纳了破产重整制度,但没有对股东地位形成根本性的冲击,这是因为在重整期间,股东仍享有公司最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