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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对于醉驾案件的处理,仅有刑法第115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第133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两个相关的罪名可以选择适用来解决该类案件的定罪处罚问题。现在交通事故的频发,尤其是醉驾案件的频繁出现对社会交通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对醉驾行为的事后刑法规制的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能有效遏制醉酒驾驶等危险行为。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进行提前规制,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严重危险的行为防患于未然。虽然处理醉驾案可以选择适用不同的罪名,但实践中,对醉驾案件的定罪处罚仍存在一些争议。本文以严某、黄某醉驾案为切入点,在汲取国内外学者对醉酒驾驶行为的研究成果之精华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客观行为的区别和如何选择适用,同时针对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危险驾驶罪所涉及的定罪标准、范围等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本文分五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案情。第二部分简单总括了案件所涉及的主要争论焦点:一是本案严某、黄某醉酒、超速驾驶的主观罪过是故意还是过失?二是对严某、黄某醉酒驾驶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危险驾驶罪存在一定的争议;三是根据严某、黄某的主观罪过和客观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第三部分具体介绍了本案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第四部分阐述了本案的分析及研究结论,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一是通过对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的分析来认定本案严某、黄某的主观罪过是故意还是过失?二是通过对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行为表现来分析认定本案严某、黄某行为属于何罪的构成要件;三是本案定罪处罚的相关依据,主要涉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的谦抑原则、抽象危险犯的立法价值、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醉驾行为的违法性根据:结果无价值论、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几个方面。第五部分为本案所引发的问题思考:一是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如何选择适用的问题分析;二是关于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危险驾驶罪的相关问题,主要涉及危险驾驶罪的标准问题、范围问题、危险驾驶致人轻伤如何量刑、病理性醉酒问题。笔者针对以上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解决建议,来解决实践中醉驾案件的定罪处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