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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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试点以来,被追诉人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保障问题始终是学界所关注的焦点,因其关乎着该项制度存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赋予被追诉人反悔权是确保其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应有之义,也是维护其诉讼主体地位的必然要求。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并未从立法上明确被追诉人具有反悔的权利,随着2019年“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出台,被追诉人反悔问题得以确立,本文在此基础上对被追诉人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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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试点以来,被追诉人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保障问题始终是学界所关注的焦点,因其关乎着该项制度存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赋予被追诉人反悔权是确保其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应有之义,也是维护其诉讼主体地位的必然要求。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并未从立法上明确被追诉人具有反悔的权利,随着2019年“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出台,被追诉人反悔问题得以确立,本文在此基础上对被追诉人反悔问题展开研究。因“反悔权”这一称谓目前在学界并未达成共识,首先对反悔权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梳理,就被追诉人反悔的正当性与风险性展开讨论,由此对反悔问题形成初步了解。其次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探究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反悔状况,通过分析裁判文书网中的反悔案件,发现被追诉人反悔的诉讼阶段、反悔的不同情形以及反悔的行使方式。然后就被追诉人反悔的三个阶段进一步探究被追诉人反悔后的法律效果,审判前反悔的量刑建议改变,审判中反悔的诉讼程序转变,审判后反悔的上诉与抗诉,并对被追诉人反悔后所面临的有罪供述适用、司法人员回避、反悔失败的救济等困境作出回应。最后在对理论和实践考察的基础上,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反悔体系构建提出完善意见,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反悔权之运行,应将行使反悔的主体、时间、理由法定化,通过正确宣传制度、规范量刑协商、提高被追诉人知悉权保障等措施减少反悔情形发生,实现提高诉讼效率的价值追求。当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意思形成障碍后,需要明确被追诉人上诉权,规范检察机关抗诉权、优化程序转换以完善被追诉人反悔后的诉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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