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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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规模迅速发展,由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所引起的环境损害现象已成为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环境侵权作为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与传统的侵权行为相比有着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传统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在环境侵权领域的适用中面临着新的挑战。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经历了从过失责任原则到无过失责任原则的历史变迁;时至今日,违法性要件应当退出历史的舞台,对于损害结果也应当作出新的理解,各种因果关系推定说的兴起也为我国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模本。责任的构成是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如何实现对受害人的救济,最终要落实到责任的承担上。环境侵权的特殊性使我们清楚地认识到传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所具有的局限性,因此本文提出赔偿责任的社会化,以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自己责任。与此同时,排除危害责任在实践中的适用也不尽如人意,要么完全适用要么完全排除的责任承担方式使得其预防性作用大大减小,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理论和实践,对排除危害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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