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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力不断被消弱,当事人之间对抗性更加激化,证明妨碍情形层出不穷,但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粗疏,不足以有效惩治以及制止证明妨碍行为。在这种法律不能提供权益保障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日益激烈,无疑会产生证明妨碍行为。我国现在还没有构建起完善的规制证明妨碍行为的法律体系。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关于民事经济审改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0条对规制证明妨碍行为有相应的规定,但其作用尤为单一,对改善司法实践中此种行为愈演愈烈的现状没有完全有效的作用。这种局面使得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维护,同时也影响着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所以,无论是从学理研究还是立法和实践上都需要进行深入探讨。基于此,本文试图对证明妨碍制度进行深层次剖析,同时借鉴国外及其他地区关于证明妨碍的相关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最终针对我国立法现状的缺陷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对今后该制度的确立提供一定帮助。全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对我国证明妨碍制度的考察。本部分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之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之考察,提出我国民事证明妨碍在立法上的缺陷,即法律位阶低、构成要件残缺、法律后果单一及程序保障不完善。第二部分为对民事证明妨碍的法理基础之研究。学界对证明妨碍制度的法理基础众说纷纭,主要有经验法则说、诚实信用说、损害赔偿义务说和协力义务说。本部分对以上四种学说分别进行了分析研究,厘清了各学说的利弊。第三部分为对立法先进国家的制度比较分析。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立法较早,研究较成熟,司法实践积累较丰富,本部分试图通过对其的利弊分析,以期为完善我国证明妨碍制度提供可能的启示和借鉴。第四部分针对目前我国民事证明妨碍制度的缺陷提出了完善意见,包括提升法律位阶、完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多元化以及建设相关保障程序。